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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