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防護裝備之使用、保養
一、安全帽:
  (一)應選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產品。
  (二)扣帶應調整適當,帶起來安全舒適。
  (三)遭撞擊或損壞時,應立即換新。
  (四)平時應妥為配戴、維護、保管。
二、安全鞋:
  (一)鞋面若受壓具凹陷,接縫處產生分裂、脫線,或鞋底明顯磨損、
        龜裂、老化者,應予以更換。
  (二)外觀可用鞋油擦拭保養。
三、反光衣(帽):
  (一)作業時應即穿著,特別是夜間作業,避免車輛追撞。
  (二)老舊或反光條損毀時,應予更換新品使用。
  (三)反光衣(帽)清潔保養,應由各使用人負責。
四、安全帶:
  (一)以清水或中性清潔劑清洗,自然晾乾,不得使用溶劑擦拭。
  (二)金屬部分若沾到水時,應用布擦乾,並加防曬油擦拭。
  (三)安全帶的儲存保管應避免日照、高溫、高濕之處。
五、護目鏡:
  (一)以清水、肥皂或專用清潔劑清洗,自然晾乾,不得使溶劑清洗或
        加熱方式快乾。
  (二)鏡片產生斑點暇疵影響工作時,應立即更換。
六、安全手套:
  (一)應依作業性質使用防護功用不同之手套,否則反易生危險。
  (二)使用後應予以清洗保養,如有破損或過度老舊,即應以汰換。
七、口罩:
  (一)噴漆及垃圾收運使用者應各為專用口罩,不可共用。
  (二)使用後應妥善保養,避免灰塵堆積,過舊時應予更新。
  (三)使用後應妥善密封保存於適當位置。
八、防毒面具:
  (一)若作業場所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六以下、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百
        分之二以上時,不得使用防毒面具。
  (二)視有害物種類選擇適當之濾罐,並確認有效期限。
  (三)面罩穿戴後應做密合度測試,以防有毒氣體流入,導致中毒。
  (四)使用後應妥善密封保存於適當位置,不可直接放置於作業現場。
其他各項防護具清潔保護措施,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防護具管理實
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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