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守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員工應確實遵守本守則所訂事項
。其他受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或非本局雇用之
工作者進入本局所轄單位工作者,亦適用之。

本局員工就本身工作範圍應有維護職業安全衛生之責任,隨時提醒並注意
市民、工作夥伴及己身之工作安全,確實遵守安全衛生規範及其他相關規
定。

第二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勞工安全衛生科,負責綜理各項安全衛生管
理業務,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前項管理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於設置、變更時,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
備查。
清潔隊應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勤務班別及人員配置原則
」,就單位人數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清潔隊安全衛生管
理事務。

本局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
任期二年,除第六款規定者外,其餘資方委員由局長指派: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前項工會或勞工選舉之勞方代表委員,應占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主任委員由局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由
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前條所列委員因故出缺時,資方委員由其職務銜接人員續任或由局長另行
指派人員擔任;勞方委員則由工會或勞工選舉產生,送經會議審議通過後
生效。

職安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經指定之委員
擔任,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本局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
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確定各類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彙整、確定各外勤單位擬訂之標準作業程序。
四、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規劃、督導有關單位及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測)、重點檢查(
    測)、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六、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七、規劃、督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九、督導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十、不定期抽查各外勤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執行情形。
十一、針對本局職業災害率較高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單位辦理定期輔導
      。
十二、年度結束後,辦理本局各外勤單位安全衛生年終評比。
十三、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作為規劃修正。
十四、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五、視實際需要,選派人員參加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六、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執行紀錄,應依各計畫、規章所訂之符合法定
期限妥善保存。

工作場所負責人、作業場所主管及具指揮、監督與管理之人員,應辦理事
項如下:
一、依據本局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督導檢查事項。
三、提供作業程序、機具設備或管理措施等安全改善意見。
四、研擬所經管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提供修正意見。
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人員有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標準作業程序及防護具
    使用。
六、核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作業許可,並確實督導安全作業事項。
七、負責督導轄區之工作環境整理,維持環境整齊、清潔與衛生。
八、督導與協助異常事件或職業災害事故緊急處理、調查與處置,研討相
    關防止改善對策。
九、掌握單位所需專業技術與救護人力,鼓勵員工積極考取專業證照。
十、和所屬人員間密切配合、連繫,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十一、非屬機關雇用之工作者需進入工作場所作業前,應以危害告知,提
      醒注意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十二、落實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對於承攬作業應施以事前危害告
      知、人員機具進場管理、特殊危害作業管理、共同作業管理、督導
      巡查及其他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安全衛生執行紀錄,應依各計畫、規章所訂之符合法定期限妥善保存
。

一般作業員工之職責:
一、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
二、服從主管人員之監督與指揮,協助職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三、接受健康檢查與健康保護管理。
四、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與工作安全講習。
五、反映不安全情況,並提供安全建議。
六、參加安全衛生活動及各項安全評比。
七、遵守本局之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設備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對車輛或設備各項安全性能實施檢查,並對檢查結
    果負責。
二、清理廢棄物使用之各類車輛、機具及設備,應由技術人員或單位主管
    教導其正確之操作、養護或維修方法。
三、各類車輛、機具或設備所裝設之防護設施,不得任意拆卸,如有損毀
    ,應立即向單位主管報告並立即修復。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依法經檢查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
    查機構檢查合格始得使用;規定有合格使用期限者,應於檢查合格證
    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前述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並經檢查合
    格後,方得繼續使用。
五、各式車輛、機具及設備每日使用前應實施檢點,每週或每月須就各項
    安全性能實施定期保養檢查,以維行車及作業安全。
六、使用人或保養人發覺車輛故障或執勤中有異常狀況危及人員安全之虞
    ,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報告安排送修。
七、各式特種車輛、機具及設備非經特定安全衛生訓練合格者,不可操作
    。
八、應於車輛、機具及設備之清潔、上油、檢查、檢修或調整時,停止運
    轉或遮斷動力來源,以維護人員安全。
九、各種動力機械車輛配置之急救箱、滅火器等,使用人應妥為維護保管
    ,隨時保持良好狀態。
十、各級車輛、機具設備之使用人應善盡保管人責任,妥善保管與使用。
十一、個人防護具及緊急應變器材,應由領用人或保管人負責維持清潔衛
      生及保養。

各單位人員應落實自動檢查制度,並依「本局各式車輛、機具設備自動檢
查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自動檢查計畫),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
業檢點,並詳細紀錄下列項目: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或建議。
五、實施檢查者之簽章。
檢查結果如有危及人員作業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報告
及採取必要之改善對策。
各項檢查紀錄於呈報該單位主管後,應於規定期限內送交勞工安全衛生科
審閱後,自行保存至少三年。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一節  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進入工作場所時,應先認知作業環境危害注意事項;從事危險性作業前,
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並備妥必要防護措施及緊急應變器材,始得作業
。

機具及設備啟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對於需經常性開啟
或關閉之管線/閥/電氣機房或實驗設備等操作設備,應標示「非作業人
員禁止使用」或上鎖管制。

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
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

任何安全標示、標誌,不得任意塗改或拆除,特殊作業管制區非經許可不
得擅自進入。

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若有,則停止使
用並立即換修;使用後應歸放原位。

發生火災或特殊狀況時,應將周圍機具及設備停止運轉,並切斷電源。

非經許可,不得在嚴禁煙火作業區內使用明火或從事動火作業。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電線、瓦斯管線開關及瓦斯桶(罐)周圍,以防
危險。
可燃物品應分區存放,注意通風及煙火管制。

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並
依規定處理。

工作場所之安全門及安全梯不得上鎖,其通道、緊急出口外不得堆置物品
,如有發現應立即移除改善。

垃圾收運過程如需暫停路旁整理廢棄物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駕駛應選擇停車格或不具致造成交通事故之路旁空地處停放,避開交
    叉口或公共汽車停放處十公尺範圍,停妥後,啟動閃黃燈警示。
二、隨車人員注意來往人車安全後先下車,於車後三公尺以上之適當距離
    處放置交通錐、連桿等標示。駕駛注意人車安全後再開門下車,由車
    頭繞至車後方以交通指揮棒警戒來往車輛安全。
三、作業完成後,由隨車人員接手警戒讓駕駛先行上車,收起交通錐並確
    認車體四周安全後,再行上車。
四、駕駛起步前需再行透過後照鏡、照地鏡確定四周安全後,起動方向燈
    向左緩緩駛離。
因使用道路作業或從事具有車輛出入導致交通事故之作業時,人員應戴安
全帽、反光背心,並設置適當強度及顯明之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必要
時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前項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設置電動旗手
。

第二節  個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本職份內熟悉之工作,嚴禁擅自操作。對操作上有疑難不解處,應立即
向單位主管報告。
本局或承攬人所僱用之員工於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
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
向單位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
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
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
    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
    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
    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
    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
    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
    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本局員工於勞動場所內(含上、下班途中)因業務因素致使人員受傷、車
輛受損或虛驚事件者,均應報告單位主管並依本局意外事故通報原則辦理
。

嚴禁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執勤時不得吸菸、吃檳
榔、亂丟垃圾,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傳遞(送)物品時,應考量重量、體積、路程環境與體力負荷,採取安全
且適當方式,不可以拋擲方式或勉強獨自動作,避免引起傷害。

駕駛車輛於勞動場所通行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依既定路線行駛
,不得隨意變更路線、逆向行駛、違規迴轉或超速,並注意交通安全。

工作中應著規定之工作服裝及必要之安全衛生護具,嚴禁赤膊、穿拖(涼
)鞋或赤腳工作。

第三節  承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承攬本局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案之廠商,於履約期間或工作內容完成前
,皆屬承攬關係人。

承攬人就所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之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
業災害補償部分,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
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承攬人於履約期間內,除指派人員監督工作內容外,並應指派合格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安全衛生管理事務,務使員工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本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相關規定。

承攬人應對所僱勞工應施以適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進入本局工作場所作
業前,應由各業務主辦(發包)單位依本局承攬作業安全衛生規範,施以
危害告知,落實人員機具進場管理、特殊危害作業管理、共同作業管理、
督導巡查及其他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從事危險性機械、設備及特種車輛、機具等操作人員,應領有相關合格操
作證明文件。

作業所需使用之機械、設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

作業中須拆除或移動安全防護裝置時,須經工作場所負責人同意,始得為
之。就拆除或移動後之區域、設備,應指派專人實施管制或設置適當之警
告標誌;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非經允許不得擅自操作或移動本局任何設備,及進入非承攬作業區域,避
免發生危險。

承攬人應就承攬工作性質及需求,設置備適當之安全衛生護具供其員工,
教導並要求員工正確使用。

承攬人應就承攬工作範圍內,保持環境整潔,因工程所生之廢棄物應依相
關法規辦理。

承攬人及其僱用員工,於禁菸區內不得吸菸;於嚴禁煙火區內從事動火作
業前,應經申請許可,且自行備妥適當有效之遮護及滅火器材後,始可進
行作業。

作業期間嚴禁飲酒、嬉戲打鬧等不安全行為,一旦發現應即令停止作業並
採取必須措施。

臨時用電之裝接,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定位置,並委由合格人員執行。

本守則視為承攬契約書之附件,視同契約履約事項,若承攬人未遵行各項
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或污染事件,造成人員傷亡、機械設備損壞或公害賠
償費用時,依所訂契約書內容辦理。

第四節  環境清潔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清潔車駕駛安全原則:
一、出勤前駕駛應確認車輛狀況,逐項實施自動檢查,若異常項目有危及
    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請修復,隨車人員應予以協助。
二、執行自動檢查或簡易上油保養時,應使機械設備停止運轉,確實穿戴
    個人護具,注意溶劑接觸、機械邊角、彈簧、卡榫及斷面接合間或高
    溫蒸氣之危害。
三、檢查油箱或加油時,嚴禁煙火、禁用手機,並將車輛熄火;檢查水箱
    應待引擎及水箱冷卻約三十分鐘後,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並確認已達常
    溫狀態,方能小心開啟水箱蓋。
四、駕駛人應熟悉車輛操控性能,不可急駛急停,掌握急救箱、滅火器存
    放位置與使用原則,注意有效期限。
五、出勤前駕駛應向工作伙伴做安全提醒與裝備檢整,若有新進同仁人員
    更須加強。工作中相互提醒注意安全,若發現不安全狀況時,應即時
    提醒對方改善。
六、啟動車輛前應確認車體(底)四周安全無異物,各部車門、車斗或車
    廂等皆確實關閉,行進期間依規繫安全帶(同時提醒副駕駛座人員)
    ,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車窗保留至少五公分窗隙,以利辨明車
    外狀況。
七、駕駛車輛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操作或觀看娛樂性影音顯示設備
    。經常保持車體(容)整潔,不可私自加裝非公務性之電器設備,以
    防電線短路。
八、注意廣告招牌、棚架、電線及民眾車輛等物,避免碰撞、勾掛及其他
    意外事故。轉彎、倒車放慢車速注意視線死角,使人員協助指揮引導
    ,或多利用照地鏡、照後鏡或倒車影像輔助系統確認,保有防禦駕駛
    觀念。
九、遇作業地點無法適當停靠時,須尋其他適當安全地點,上、下車注意
    環境安全,踏穩踏板,下車後,優先擺設交通警示裝置,必要時,設
    置專人指揮引導。
十、駕駛人因故需離開座時,應將車輛確實制動停放,採反手(轉身查看
    後方來車)開門下車,繞行車頭行走動作,以減少左側車輛擦撞事故
    ,上車行至車頭應暫停探頭查看,確認安全後再返回駕駛座。車輛停
    放位置如具坡度路面,應加設檔樁、車輪檔或採取其他防止車輛滑動
    措施。
十一、執勤時應開啟車頭燈及旋轉警示燈,夜間執勤加開警示燈,視工作
      需求加開工作燈。廢棄物裝載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
十二、操控尾門升降或舉升車尾斗、車廂或倒車時,應先確認工作伙伴與
      環境安全後,方可繼續安全動作。
十三、車輛清洗應注意高壓水槍、感電、滑倒及機械夾傷事故,清洗完畢
      將車輛整齊停放。
十四、執勤路線因故重大變更或遇有特殊狀況時,應即回報隊部知悉,必
      要時,派員協助處理。奉派執行特別任務時,需接受派車單位指定
      人員之指揮。
十五、工作結束返回隊部(單位)後,應將車輛熄火、關閉燈(電)源,
      制動並擺設車輪檔,上鎖落實鑰匙安全管制。

垃圾清運作業:
一、檢視個人防護裝備,含反光衣(帽)、口罩、安全帽(鞋)、手套等
    防護具是否確實穿著配戴,同組執勤人員精神狀況是否良好。檢查安
    全護欄是否自動回彈,功能正常無鏽蝕毀損。
二、採沿線垃圾收運時,隨車人員應確實使用安全護欄,操控垃圾壓縮前
    應舉手示意民眾暫停丟垃圾,遠離車尾斗,避免壓縮過程異物噴濺。
三、收運過程不可用手(腳)壓踩垃圾包,注意尖銳突出物,防止作業過
    程遭玻璃、鐵釘、廢棄針筒或其他尖銳物割刺受傷。
四、執行廢棄物或資源回收物傾卸作業時,應遵現場標準作業程序及現場
    監督人員指揮,注意作業安全。
五、車輛各設備按鈕應明顯標示名稱與啟斷說明,熟悉功能與操作。
六、車輛在未確實停妥前,隨車人員不可提早開啟安全護欄下車,如遇緊
    急狀況時,應按鈴提醒並示意駕駛協助處理。
七、面對民眾應保持態度和藹,因路線變更或遇有特殊狀況被詢問時,應
    詳於說明;必要時,回報隊部並派員協助處理。
八、定點收運時,駕駛應下車協助後方交通指揮與引導工作,並依前條第
    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九、駕駛應隨時注意後方隨車人員工作狀態,起步或倒車時,依隨車人員
    指揮動作。
資源回收清運作業:
一、檢視個人防護裝備,含反光衣(帽)、安全帽(鞋)、安全護目鏡、
    防割(穿刺)手套、防墜安全帶、安全欄杆等是否確實穿戴、效能正
    常,保持精神狀況良好。
二、執行沿線收運時,應確實使用防墜安全帶(安全帶配掛於正確位置)
    與安全欄杆。因從事卸除資源回收物需求得免用安全欄杆,惟防墜安
    全帶仍應確實配戴,相互提醒同車工作人員以維護彼此作業安全。
三、不得攀爬車廂、站立或乘坐於行駛中未設有防止墜落措施之車後或車
    廂內,以防人員墜落意外。
四、收取或分類資源回收物時,不可用手(腳)壓踩不明物品,搬移過程
    注意尖銳突出物,注意玻璃、鐵釘、廢棄針筒或其他尖銳物之割刺傷
    害。
五、開關車門及上下車應注意環境安全,踏穩踏板,停車作業時,應協助
    優先擺設交通錐警戒。
六、操控尾門華特時,應以口令「開(關)尾門」提醒人員注意手、腳部
    離開危險捲(夾)點,確認操控範圍安全無虞後,方可操作尾門動作
    ,並將兩側扣環確實扣上。如遇機械故障或異物阻礙無法正常關閉尾
    門華特,經重複操作測試仍無法排除時,應先回報隊部後,以繩索或
    鍊條等輔助固定,全程開啟警示燈號,緩緩駛回報修。
七、資源回收物裝載確實綁緊牢固及覆蓋不掉落,不得超高、超長、超寬
    或超重,如遇回收物勾掛路樹或廣告物時,先嘗試倒車排除,嚴禁未
    使用適當防墜裝備下採取人力施作,必要時,通知隊部協助處理。
八、面對民眾應保持態度和藹,因路線變更或遇有特殊狀況被詢問時,應
    詳於說明;必要時,回報隊部並派員協助處理。
九、資源回收物裝疊應保有人員站立或作業之適當安全空間,不可過度堆
    疊迫使人員接近危險墜落區域。
十、執行大型廢棄物收運作業,評估清運物體重量、體積及所需人力負荷
    ,指派適當人力機具到場協助,不可勉強作業。

道路清掃(掃街)作業:
一、出勤前應檢視反光衣(帽)、安全帽(鞋)、手套等個人防護具是否
    確實穿著、配戴,執勤人員精神狀況是否良好。
二、騎乘機車執行掃街勤務時,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起步或停車
    前應提早啟動方向燈,確認後方來車安全後,再行動作。
三、檢查掃把、畚箕、垃圾袋等清掃工具是否齊全,輔助照明警示設備是
    否良好,若遇損壞時,應立即反應修復。
四、晨間勤務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如遇有意外事故者,應立即報
    警並通報隊部。
五、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各級幹部及單位之聯絡電話,以備急需之用。
六、集體從事道路清掃作業時,應依本守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設置相關安全警示標誌、設備及措施,以防止車輛衝撞。
    採以車輛警戒執行道路沿線清潔維護時,應至少指派二部車輛採前、
    後包圍保護作業人員,後車應與前方作業人員保持適當距離(五至十
    公尺),全程開啟閃黃燈或其他警示號誌,作業人員進出車道作業時
    ,應循行人穿越道(斑馬線),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作業完畢後,應
    確保人員安全離開車道後,方可駛離現場,以維護人員作業安全。
七、工作時,應採逆向掃、順向收方式執行清掃作業。
八、工作中不得抽菸、咀嚼檳榔,維護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九、廢棄物收集袋(桶)應擺放於適當位置,不得阻礙行車安全或影響道
    路交通安全。
十、清除後之廢棄物應依規定實施分類處理,不具相容性者應分開存放收
    集。
十一、勤務完成後應清點各項器具,妥善清潔保存,若遇毀損者,應立即
      申請修善、汰換。
十二、駕駛掃街車工作時,應保持精神與身體狀況良好,靠近作業路段前
      ,應事前啟動作業警示號誌、放慢車速,注意後車安全。清掃時,
      全程開啟警示號誌,保持適當車速,以利確實清掃路面。

垃圾子車清運作業:
一、車輛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停靠收運點注意環境安全,開啟
    閃黃警示燈並擺設交通警示,確認車輛妥善制動後,方可開始作業。
二、作業中如須倒車,應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應依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
三、移動垃圾子車應採兩人共同作業,確認煞車解除與路面途徑無坑洞後
    ,緩緩施力將子車推移至垃圾車後方。
四、開關垃圾子車蓋時,應站立車體兩側施力平均施力,注意蓋體突然驟
    降夾傷。
五、操控動力手臂舉升子車垃圾前,應確認子車兩側握把是否毀損脆斷,
    舉升所需空間是否安全淨空,以防子車突然斷落或撞擊受傷。
六、收運點間之移動,隨車人員不得站立未設有安全護欄之後踏板上,應
    返回駕駛艙內乘座。
七、載運垃圾子車(空桶)時,應放置資源回收車廂內,固定車輪底座,
    避免車輛行進間滑動。
八、清運過程掉落之垃圾物,應予以清除乾淨,作業完成後確認車體(底
    )四周安全後,方可駛離。

分離式清潔車(或稱勾臂車、子環車)清運作業:
一、出勤前確認車體狀況,檢查拉臂主油缸、附車架、翻轉架、勾環、支
    撐腿(選裝)、鎖緊架、鎖緊油缸及多路換向閥等組成安全。
二、操作人員應確實接受教育訓練,瞭解作業方法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操控子車箱吊卸前,規劃安全作業範圍嚴禁人員接近,應有監視人員
    在旁協助指揮引導。
四、作業前再次確認吊勾無鏽蝕、龜裂,垃圾無超載,避免吊卸過程吊勾
    斷裂造成子車箱翻覆。
五、確認子車箱已穩固上車後,方可啟動車輛行駛。
六、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時,行駛至倒車平台,準備傾倒垃圾時,隨車人
    員(配戴安全掛鉤)應在傾道口指揮,以防子箱、車輛掉落儲存槽。
七、作業過程發現有異狀或子車箱滑溜現象,應即送請車輛檢修,以防意
    外。
八、子車箱垃圾投入口之支柱架,如發現損壞應即修護以免傷及民眾。

清溝作業:
一、檢視個人反光衣(帽)、安全帽(鞋)、手套等防護具是否確實穿著
    、配戴,需下溝工作者應著雨鞋或連身雨鞋,並保持人員精神狀況良
    好。
二、檢視現場環境安全,設置交通三角錐、交通錐連桿等安全警戒線,確
    保工作人員安全,必要時指派專人協助指揮交通。
三、清理側溝需開啟溝蓋時,先以撬棒敲鬆溝蓋,再以鐵勾或撬棒開啟溝
    蓋放置適當位置,避免溝蓋傾倒、掉落砸傷人員。
四、檢視高壓水管(應具鋼絲材質)外觀是否龜裂、破損,各銜接頭、高
    壓噴頭是否確實牢固,加壓設備運作是否正常。啟動或關閉高壓水柱
    時,應口令提醒人員注意握穩水管。
五、以溝杓挖除污泥時,應視污泥重量分次進行,避免肌肉骨骼傷害;採
    人工撿拾時,應注意溝內氣體並配戴口罩為之。
六、執行暗溝清理作業時,應備置送風機(含輸風管)、護目鏡、長筒橡
    膠手套、空氣呼吸器、氣體偵測器、安全繩索、救援梯及救援三角架
    等緊急應變器具。
七、暗溝清理時,須備有足夠之照明,必要時,照明設備需具備防爆功能
    。
八、暗溝清理作業前,應實施通風換氣,至使內部氧氣、硫化氫及可燃性
    氣體濃度合於標準,並經現場監督人員確認後,方可進入作業,進入
    人員應予以管制紀錄。
九、作業中應持續實施通風換氣,並隨時監測環境濃度變化,如有缺氧或
    有毒氣體濃度超過標準時,應停止作業、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使人
    員退避至安全處所。
十、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輸氣管面罩作業時,單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
    小時。
十一、執行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現場應嚴禁煙火。
十二、執行河道溝渠廢棄物打撈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場指揮人員評估現場氣候(如上游是否烏雲雷鳴)、水域狀
          況(如水流、水深或水質等)及環境狀況(如視線或作業動線
          ),確認作業範圍無危險,方可使人員從事作業。河道上游應
          另設警戒人員,監視水流、氣候變化。
    (二)作業人員穿著青蛙裝(鞋底具防滑/穿刺功能)、安全帽、口
          罩、防護手套、哨子等裝備,現場備妥堅固之安全上下設備、
          長柄打撈網、救生圈、救援繩(竿、梯)及救生衣(足量)等
          裝備。
    (三)指導作業人員河道溝渠安全上下方式,確認緊急避難訊號(如
          長哨音等)、路線及方法。
    (四)晨昏或夜間等現場光線昏暗,經評估不宜採人力檢拾時,經回
          報單位主管後予以暫停作業。臨近水岸或雜草堆作業時,應先
          以長柄工具撥弄試探,以防蟲蛇咬傷。
    (五)採人力搬移打撈之廢棄物時,重量不宜超過四十公斤,注意內
          容物尖銳處可能刺穿裝載容器,造成人員受傷。
    (六)使用機具於岸上進行吊(抓)運時,應注意路面邊坡承載受力
          ,吊(抓)範圍安全淨空,維護過程作業安全。
    (七)作業完成後,清點作業人員與工具,清除(運)打撈廢棄物,
          妥善清潔岸邊因打撈作業殘餘之雜物淤泥後,方可離開現場。

海報清除作業:
一、操作人員應佩戴安全帽(鞋)、安全眼鏡及必要之個人防護具。
二、騎乘機車執行廣告拆除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停靠拆除點時
    應預先打方向燈,緩緩停靠;拆除之廣告物應妥善放置,不可影響行
    車安全。
三、配合海報車作業前,應檢視現場環境安全,設置交通三角錐、交通錐
    連桿等安全警戒區域,確保工作人員安全,必要時指派專人協助指揮
    交通。
四、操作高壓洗污機時,應確認加壓系統運作是否正常,噴槍口嚴禁對人
    ;對於廣告物張貼金屬電(燈)桿表面,欲以人工或使用高壓水柱清
    除時,應確認表體無漏電之虞,方可動作。
五、高處海報清洗若需使用長柄刷、長柄刮刀時,應注意高壓電線或繩索
    等物品,以防意外事故。
六、人員需在二公尺以上之高度從事海報清洗作業時,應指派高空工作車
    支援,嚴禁人員站立車頂作業。
七、使用作業平台或移動(合)梯時,應設防止梯身翻轉、滑溜措施,並
    架設於平穩地面,指派監護人員協助。
八、完成後應將環境清掃乾淨,方可離開。
環境消毒作業:
一、調配藥劑需由通過病媒蚊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者為之,依消
    毒劑標示之稀釋倍數使用,注意環境通風,藥劑空瓶應妥善回收處理
    。
二、作業人員應工作安全帽(反光帽)、護目鏡、防護口罩、反光背心、
    防護手套(具防滲透)、安全鞋(或長統雨鞋),並著長袖工作服(
    或安全防護衣)。
三、消毒使用之藥劑名稱及種類應明顯標示供民眾周知;檢查噴藥機噴頭
    、水管及濾網等零件,及加壓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四、消毒時人員應位於上風處,採逆風背向而行方式噴灑藥劑,注意來往
    車輛安全,並保持人畜皆在安全噴灑範圍之內。
五、採以沿線移動式噴灑作業,噴槍口嚴禁對人,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於車
    廂內且設有防墜落裝備可供其正確使用(如配掛工作安全帶、設有防
    墜欄杆)。使用雙閃黃燈緩緩移動(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不可急
    煞、急踩油門。
六、使用熱煙霧機應注意消毒藥劑與有機溶劑接觸、火災、高溫燙傷、熱
    危害及體力負荷等問題,事前妥為規劃作業範圍、流程、機具及人力
    輪替機制,確實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七、消毒完畢後,人員(以肥皂)及機具皆以清水應沖洗乾淨。
八、工作期間,嚴禁抽煙、喝酒,或未經漱口、洗手就喝茶水、飲料、吃
    東西。遇有身體不適或中毒現象應即送醫,並告知醫護人員使用藥劑
    種類。
九、消毒機具裝備應以貨車、工程車搭載,並依各車輛限制載運工作人員
    ,或另指派公務車(廂型車)載運,不得使人員搭乘貨車、工程車車
    廂(斗)。

水肥抽運作業:
一、確實穿戴個人安全護具,含工作安全帽、護目鏡、防護口罩、反光背
    心、防護手套、安全鞋或防滑雨鞋。
二、出車前確實檢查車輛狀況,馬達壓力錶面清晰,開關閥、旋鈕是否鏽
    蝕毀損,水肥管擺放穩固安全。
三、車輛停靠注意環境安全,擺設安全警示裝置(交通錐)及車輪擋,警
    示後方來車。
四、進入民眾住宅時,注意貓犬等動物攻擊,查看抽運孔位置及住家物品
    擺設,妥善配置管線,避免線路擺動碰撞。
五、拿取水肥軟管時,注意可能之人員墜落及軟管反彈,管線可能沾附有
    尖銳物,注意避免切割受傷。
六、以手工具小心轉開水肥孔蓋,人員口鼻不可接近孔洞,避免吸入硫化
    氫、甲烷等有害氣體。化糞池(槽)內容物如因淤積表面已硬化,應
    以刮勺、鐵撬等長柄工具輕敲排除。
七、開啟抽運泵前,確認人員緊握水肥管後,方可開啟動力抽運泵,過程
    中操作人員不得任意離開,隨時注意壓力錶、液外錶等狀況。
八、抽運完成後,以清水或清潔液清潔水肥管前端鐵管,妥善回收管線,
    再將水孔蓋確實蓋回。
九、水肥車應備有乾淨桶裝水,供現場人員簡易清潔使用。
十、從事公廁或流動廁所之清潔時,應佩戴口罩、橡膠手套、護目鏡等防
    護具並注意通風,清潔用之鹽酸不可與漂白水混合使用,以防中毒。

垃圾衛生掩埋場作業:
一、作業人員應穿戴口罩、安全眼鏡、安全帽及安全鞋等個人防護具,並
    維持良好精神狀況。
二、操作特種車輛或危險性機械時,應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作業前檢點,
    以保障人員安全。
三、作業前應淨空危險區域內人員,非相關作業人員外,不得進入作業區
    域。
四、引導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車輛,傾卸垃圾時
    ,車後人員應即遠離。
五、注意清潔車載運之垃圾是否有未熄之餘燼,以防餘燼引燃大火。
六、掩埋場應嚴禁煙火,並嚴禁人員吸菸、丟菸蒂,以防引燃沼氣造成大
    火。
七、車輛行駛應注意場區凹陷處,避免車輛翻落。
八、拖救車輛時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拖拉,以免人員危險及車輛損壞。
九、垃圾衛生掩埋場之滲出水集中設備,如因故需使人員進入該設備作業
    時,應依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十、對於掩埋場周圍邊坡具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開口者,為防止人員墜落
    ,應設有安全護圍與危險警語。

資源回收場作業:
一、作業人員應穿戴口罩、安全眼鏡、防割(穿刺)手套及安全鞋等個人
    防護具,並維持良好精神狀況。
二、鏟裝機、壓縮機、打包機應依自動檢查計畫執行作業檢點,以維人員
    安全。
三、重機具操作(含抓斗車、鏟裝機、裝載機及挖掘機等)人員應具有法
    定操作資格,事前劃分作業安全範圍,確認人員及車輛作業安全。
四、堆高機操作應指由受訓合格人員擔任,作業前應實施自動檢查。
五、資源回收場應嚴禁人員吸菸或亂丟菸蒂,以防引燃回收物。
六、資源垃圾須分類暫存,注意堆放高度及安全性,防止傾倒滑落。
七、清潔車輛進場傾卸資源回收物時,需由專人指揮引導。若停放位置具
    坡度路面,駕駛欲離開時,應將車輛熄火、制動,加設檔樁、車輪檔
    或採取其他防止車輛滑動措施。如不慎發生車輛失控滑溜時,應在安
    全許可下大聲呼叫,令前方人車緊急避難(開)即可,不可貿然上前
    追(檔)車,避免車輛攆壓撞擊等重大意外。
八、資源回收物出貨時應避開各區清潔隊出場之尖峰時段,以免造成場地
    壅塞。
九、輸送機運轉時,應注意各軸承、滾輪間之捲夾危害;保養維修時,應
    確實遮斷電源關閉,嚴禁穿戴手套。
十、採人工分類回收物時,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避免重覆性動作造成肌
    肉骨骼傷害。
十一、使用挖土機作業前應實施自動檢查,劃分作業管制區,並嚴禁人員
      車輛進入。

水肥資源處理中心作業:
一、操作人須詳加瞭解流程、圖面、電氣線路及操作說明書。
二、廢水處理廠若設於地下層者,當滿水時應速將進水閥關閉,避免淹水
    。
三、處理場設於室內者,應注意處理池運作情形,並應隨時注意處理場進
    (排)氣設備運作,確保換氣充足。
四、檢查電器設備應先切斷電源,以防感電。
五、加放漂白水時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具,嚴禁以徒手碰觸操作。
六、機房除值勤人員外,其餘人員不得進入。
七、裝卸區操作人員應著防滑安全鞋、反光背心、安全帽、手套及口罩等
    個人防護具。
八、撈物機運作時如有大型異物阻塞,應先關閉電源後再行排除,避免造
    成人員捲夾危害。
九、輸送機運送雜物至貯留漏斗中,值勤人員須注意漏斗內雜物量,定量
    時要配合垃圾車清運。
十、操作生水肥泵時,須注意電流表指數,過高表示其負荷量過重、過低
    表示空轉。
十一、生水肥泵操作完畢須關閉其閥門、以免水肥倒流,量多時造成滿溢
      。
十二、刮泥機全日運轉,當輾輪或內部軸承損壞,於現場替換新品時,工
      作人員要注意工作位置及支持物的選擇與放置。
十三、脫水機運作時要注意電流表上之指數,起動後須經由空轉、清洗、
      進料三步驟、避免起動後即刻進料造成機器的瞬間負荷、影響壽命
      。
十四、操作中要隨時注意其運作情形,以防突然事件發生。停機時則經由
      停止進料、清洗、空轉之反向程序動作。
十五、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實施健康分級管理,確保勞工作業環境空
      氣中有害物濃度低於法令標準。其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公告現場勞
      工周知。
十六、擔任起重機或堆高機等特殊機具操作人員,應領有合格操作資格,
      作業前實施自動檢查,並定期接受在職教育訓練。
十七、廢棄物應依廢棄物管理規定辦理。

焚化廠垃圾清運車輛進出廠作業:
一、清運車輛進入焚化廠時,清潔作業人員應穿著安全帽、安全鞋、口罩
    、反光背心,放下車窗至少二十公分,並遵守各廠(場)現場管理人
    員指揮。
二、清潔作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精神狀況,如有身體不適、頭昏、喝酒或宿
    醉者,嚴禁進廠作業。
三、廠內人員靠右行走,並注意周遭車輛,以策安全,非緊急情況不可跑
    步,以免發生危險。
四、清潔作業人員首次進廠前,應向各廠(場)提出申請並詳閱及簽署作
    業安全危害告知單後,方可入廠作業。
五、垃圾清運車輛除乘載人員之車廂外,嚴禁於後方或其他位置搭載人員
    ,所有人員均須乘坐於駕駛座旁之座位,始可進入廠區。
六、清運車輛進廠應遵守廠內規定之限高及行車路線行駛,嚴禁超車、超
    速、違規迴轉或並排行駛,並保持一部垃圾車身以上之安全距離。
七、清運車輛載重不得超過額定載重,單位體積過大之垃圾,應平均分配
    或分開裝載。
八、執行廢棄物傾卸作業時,應遵守各廠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及作業安全
    注意事項,並服從現場指揮人員調度及勸導;若有違規或不服從規勸
    者,現場指揮人員或業務承辦人得紀錄違規事項,呈報本局辦理懲處
    。
九、清運車輛進入洗車區時,應依指定路線行駛,保持車速並嚴禁人員下
    車。
十、車輛上之物品(垃圾)須牢固於車輛上,不得沿路散落,如車輛後車
    斗有車掩蓋者,須將車掩蓋放置定位。
十一、廠內各種開關、閥或按鈕未經許可或非發生緊急狀況,不得隨意撥
      動以免造成危險。
十二、垃圾清運車輛遇故障或其他緊急狀況,應靠邊停放開啟警示燈,並
      於後方設置警告標示。

焚化廠廢棄物傾卸平台作業:
一、清運車輛載重不得超過額定載重,如經地磅過磅後發現超載,則禁止
    入廠,原車駕回。
二、清運車輛應依規定行駛至入口處靜止線等候指示燈由「紅燈」轉為「
    綠燈」時,或依現場指揮人員引導,方可進入傾卸平台。
三、清運車輛如須執行掀開網體或覆蓋網體作業時,須遠離傾卸門,並採
    取防止墜落措施後,方可作業。
四、車輛準備倒車至傾卸口時,隨車人員應先行下車指揮,駕駛應保持倒
    車速度不可過快,避免衝撞傾卸門檔。
五、車輛倒車達定點後,確實拉起手煞車,如設有車輛安全掛勾者,應將
    確實扣牢使用,防止車輛掉落貯坑。
六、執行傾卸作業時,舉升車斗速度不得過快,並嚴禁人員站立車體後方
    ,避免造成撞擊或墜落。
七、隨車人員發現裝載物有燜燒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通知現場指揮單
    位進行處理。
八、關閉車斗前,隨車人員須確認無異物,同時駕駛確認隨車人員位處安
    全位置後,方始得操作。
九、傾倒垃圾完畢後,應清理該傾卸門區域之整潔,確認車尾(抓)斗、
    車廂及滲出水閥門關閉後,方可將車輛駛離傾卸區。
十、進行傾卸門警戒作業區者,須繫上防止墜落之安全帶,避免人員墜落
    貯坑。
十一、傾倒垃圾過程如遇異常狀況或人員墜落時,應立即按下控制箱上方
      之「紅色緊急按鈕」,停止垃圾吊車作業,並通知傾卸平台控制室
      人員,立即採取後續搶救工作。
十二、垃圾傾卸平台區內嚴禁洗車及排放污水,以免造成傾卸平台濕滑。
十三、進入傾卸平台區域,人員嚴禁穿著拖鞋或光滑平底鞋,避免作業不
      慎滑倒或跌落貯坑。
十四、人員進入傾卸平台作業時,嚴禁吸菸、飲食、酗酒,並遵守現場安
      全標示。
十五、作業人員須遵守各廠(場)訂定之作業管理要點及本局相關安全衛
      生規定事項。

第五節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呼吸
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之空間者
。
前項局限空間如污水池、坑、井、人孔、涵洞、溝渠、地下水道、地下監
測房及儲水槽等作業區域。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應設置缺氧作業主管,負責監督作業安全。作業入口之
顯易見處,應公告下列注意事項:
一、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處理措施及聯絡方式。
四、供氣式呼吸防護具、安全帶、測定儀器、通風換氣設備、聯絡設備等
    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局限空間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使人員進入有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簽
    署進入許可,並確認、點名登記。
二、於場所入口張貼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及禁止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之公告
    事項。
三、連接局限空間配管之閥、旋塞應關閉並上鎖或設置盲板及張貼標示,
    以防誤操作。
四、確認已將危害源確實隔離或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五、作業前應充分實施通風換氣,不得使用純氧;若從事油漆工作時,應
    持續通風或防範有機溶劑中毒。
六、作業中應隨時監測空氣中氧氣及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含量在百分之十
    八以上、保持硫化氫濃度應低於十PPM以下及可燃性氣體濃度應低
    於爆炸下限之百分之三十)。
七、確認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是否適當且具足夠數量(須含救援人員
    )。
八、確認已備妥救援梯、安全帶及救生索及滅火設備等搶救設備。
九、確實穿戴個人防護具,含安全帽、安全眼鏡、防護衣、防護手套、安
    全鞋、氣體偵測器、呼吸防護具等。
十、具備隨時可與外面監視人員聯繫之聯絡設備。
十一、公告員工周知有關緊急應變步驟及醫療救援之連繫。
十二、如發現有發生缺氧或其他立即危險之虞時,缺氧作業主管應即令從
      事該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並迅速退離至有新鮮空氣之安全處所。
十三、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之氣體偵測器,如警報聲響時,應立即退離至安
      全處所。
十四、嚴禁人員吸菸或使用明火,落實嚴禁煙火管制。
十五、局限空間內使用之機具或照明設備,應具有防爆功能者。

局限空間作業結束後應注意事項:
一、各項拆除之設備、管線應確實復原並測試無誤。
二、確實清點人數、工具並回報。
三、缺氧作業主管應確認所有人員已完全撤離後,方可解除通風換氣及安
    全監事作業等措施。
四、間歇性之收工時,現場不得留置易燃易爆、毒性、強氧化性、高腐蝕
    性等危害物質;除必要之通風、照明外,其他電源應關妥,以策安全
    。
五、開口尚未封閉之局限空間場所,應於各開口處設置圍欄等障礙設施及
    警告標誌,防止人員貿然進入或跌落而發生危險。

第六節  物料搬運、貯存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物料搬運作業:
一、物料搬運採機械代替人力者為優,搬運路線妥善規劃並標示。
二、嚴禁以拋擲方式傳遞物件。
三、徒手搬運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物品,再以腿部施力站起,切
    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
四、散裝物料搬運時,應先以盛裝桶裝妥後再行搬運,並防止掉落或飛揚
    等情形發生。
五、以起重機具協助搬運時,應注意吊掛安全注意事項。
六、從事解纜或拆卸之作業時,應防止貨台上的貨物掉落。
七、搬運物料上、下車時,應注意踏階(台)高度、寬度及防滑,不得以
    跳躍、跨步、攀拉或勉強作業,必要時,應以兩人一組協同搬運為之
    。

物料貯存作業:
一、物料堆放如有崩塌或掉落之虞,應採取繩索綁縛、張設護網,及設置
    擋樁、限制高度等必要措施。
二、吊物如屬流動性太空包或袋裝物料,應以三角形方式堆疊,不可直接
    垂直堆疊。
三、物料貯存高度於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
    上下之設備。
四、物料堆積不可影響走道及照明,更不可阻擋消防栓、控制閥、電氣箱
    之使用,及使用擔架等消防急救器材之通道。
五、存放物料屬化學品類時,應依安全資料表內容規劃適當存放環境,容
    器表面張貼危害標示,現場備置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安全資料表等文
    件供作業人員查閱。

第七節  木工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研磨機(輪)作業:
一、磨削時須使用防護設備,如口罩、安全眼鏡(面罩)、擋屑板。
二、研磨機(輪)外側裝設安全護蓋,上方操作面應裝設有安全檔板,確
    認工件扶持架與砂輪面距離勿大於三公釐,非經指導不得任意使用砂
    輪機。
三、安裝砂輪前需先檢查砂輪有無瑕疵,如敲擊試驗。更換砂輪片後需試
    運轉三分鐘。
四、校對砂輪機轉速,勿使砂輪超過規定迴轉速度。
五、使用前需於安全面罩防護下,先行試轉一分鐘。
六、使用時,應淨空或覆蓋周圍易燃物品,並設有足夠使用之滅火設備,
    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手套防止捲夾傷害,勿站立在正前方。
七、禁止在平直砂輪之邊側磨削。
八、依材料性質選擇合適之砂輪。
九、在使用時不可讓工件過度擠壓砂輪。
十、砂輪機聲音不正常或有不正常晃動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檢修。
十一、砂輪之固定基座須牢固。
十二、砂輪機使用完畢應隨時關閉電源。

鑽床、電鑽機作業:
一、操作時需戴合格之安全眼鏡,並檢查鑽頭及工件是否夾緊。
二、操作機器時不准帶(棉紗)手套、圍巾、長項鍊,並穿著適當合身衣
    物,避免鑽床、電鑽捲入傷害。
三、鑽孔較深時,應將鑽削速度及進刀量降低。
四、鑽貫穿孔於即將鑽通之際,應減少進刀力量及降低進刀速度,同時須
    注意工件位置是否會傷及床檯。
五、鑽孔過程中,須隨時注意工件是否有鬆動不穩固現象。
六、除特殊情形外,嚴禁用手握持工作物加工,應以夾具夾持。
七、切勿試圖以手去使主軸停止轉動。

空壓機使用安全:
一、啟動前應先檢查各關係部份,如壓力錶、安全閥、壓力調節閥、逆流
    防止閥等設備,是否妥善調整配壓閥的負荷調整裝置,並先放出空氣
    水,確認機能正常後,始得啟動。
二、空壓機傳動皮帶具裸露部分應設有護罩(蓋),運轉中非作業人員不
    得善自調整機器,如遇維修時,應確實遮斷電源。
三、嚴禁以壓縮機空氣吹向人體之頭、手或衣物上塵埃,避免遭壓縮空氣
    帶出鐵屑、碳粒等雜物擊傷。
四、每日工作完成畢後,應排盡貯氣筒底部之積水。
五、工作完畢或較長時間無使用時,應排盡貯氣筒內殘存之壓縮空氣。
六、定期實施自動檢查,確保各部機件、錶體接閥、加壓系統與儲氣槽體
    等設備安全,如有毀損應立即反應報修。

自動刨床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作業:
一、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眼鏡、口罩等個人防護具,嚴禁穿戴手套。
二、裁切或刨木料前需檢視木料上之鐵釘、膠漆等物是否清除,以免造成
    機具刀片的受損。
三、機具各活動部位,必須保持機具潤滑與清潔。
四、木材扭曲或老舊不堪加工時,不得使用平刨機。
五、送料滾軸運作時,雙手務必與滾軸保持安全距離,人員禁止站立於正
    前,以防木料彈擊身體。
六、刨短木料時,手指切勿置於板料上、下。
七、厚度參差不齊之木料不可同時刨除作業,以防止木料彈回造成。
八、刨除較大厚度木料時,應分批執行,以防機器過度負荷或木料推不進
    去。
九、圓盤鋸週邊或鋸檯上,不可放置物品或工具,以免影響工作與安全。
十、機具未啟動前,需先確定裁切的尺寸,並作好記號;機具運轉時,切
    勿臨時變更。
十一、以鋸片裁切木料時,嚴禁人員接近鋸片運作範圍撿拾材料,以防意
      外發生。
十二、機器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開關,並將鋸齒調降至鋸檯面下方。

集塵器(機)作業:
一、開機前應先檢查集塵布囊有無固定妥當。
二、從事清潔工作時,較大木塊或其他材質垃圾需先清除後,只餘木屑時
    方可使用集塵器(機)。
三、集塵布囊內木屑,需於使用後予以清除,避免發霉有礙健康。
四、使用時應打開門窗,以利空氣流通。
五、馬達風扇運轉如有異樣,應先停機並切斷電源,待原因排除後再開機
    。
六、使用後應連機身上灰塵吸除乾淨。

第八節  車輛維修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車輛維修、保養作業:
一、車輛進廠須駛入指定處所,作業人員或駕駛人於車輛停放熄火後應拉
    手煞車,以防止車輛移動。
二、修車作業區應保持清潔,規劃作業管制區,如有油污或雜物應予清除
    以防滑倒。
三、舉升傾卸車載物台、車頭或車箱從事維修保養時,應以吊架、安全檔
    塊或安全支柱吊撐,以防止驟然下落。
四、引擎維修如須發動運轉時,應注意運轉皮帶及風扇之捲夾危害。
五、易引起爆炸或火災之汽、柴油及氧氣、乙炔等存放場所,應嚴禁煙火
    。
六、氣體鋼瓶應使用具檢驗合格之鋼瓶,並注意有效期限。使用時需直立
    ,不可橫臥使用,且須避免太陽曝曬或接近高溫物體,並隨時檢查輸
    氣軟管有無龜裂、漏氣。
七、砂輪機不得將安全護罩拆卸,砂輪片應適時換裝新品。
八、空氣壓縮機應定時檢查保養。
九、作業人員應避免碰及高溫之排氣管。於狹窄處實施檢點時,應配戴安
    全帽。
十、潤滑油、柴油及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應儲存於通風良好處並依危害特
    性分類標示,操作時應依規定佩戴個人防護具。
十一、鈑金噴漆應於特定場所施工並加設排氣裝置,作業時須佩戴口罩、
      手套及相關防護設備。
十二、零件、物件及輪胎放置應使用鋼架並加穩固,取用時高度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時,應使用安全上下設備。
十三、從事臨時道路救援維修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警示安全,坡度路面置
      車輪檔,避免車輛滑動。
十四、使用千斤頂支撐進行維修時,應先確認千斤頂無漏油失壓,支頂位
      置適當不至滑溜穿透,以防車輛傾倒、驟降意外。
十五、車輛維修廠商於本局所轄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本守則相關規定辦
      理。

第九節  化學品使用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一、作業人員應熟知現場危害告示所列事項,含化學物質之危害性、侵入
    途徑、影響症狀處理、保管注意事項、洩漏處置及緊急措施、滅火方
    法及防護具使用等。
二、進入實驗室或接觸有機溶劑時,應穿著實驗衣、安全眼鏡、包袱式安
    全鞋、耐酸鹼防護手套、濾罐式呼吸防護具等個防護具,以維安全。
三、作業現場應設置經受訓合格作業主管,負責監督場所內之安全衛生事
    宜。
四、化學物質操作應於局部排氣設備內操作使用,避免有機氣體逸散使人
    員吸入。
五、局部排氣系統於作業時間內應全程開啟,不得停止運轉,並依規定實
    施檢查並留存紀錄。
六、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測定紀錄應相關規定保
    存。
七、特定項目化學物質之操作人員,應依規定接受特殊項目健康檢查。
八、作業場所應嚴禁吸菸、飲食,並養成經常洗手之習慣。
九、人員如有任何異常不適情形,應即報告其主管請醫師診療。
十、使用或處置現場,應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安全資料表,並備份存
    放於辦公場所,相關容器應張貼危害標示,實施化學品分級管理。

藥品容器儲存、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儲存於陰涼處,避免陽光直射。
二、應遠離熱、火花、明火等。
三、應避免吸入其蒸氣,勿觸及眼睛、皮膚、衣服等接觸。
四、保持容器密閉。
五、使用時應有適當通風。
六、勿用於洗手、洗地板或設備。
七、空容器應加蓋堆置於室外。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
一、進入實驗室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接受危害通識及其他必要之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具有害性作業或特殊機具(設備
    )操作者,應設有害作業主管及合格操作人員從業。
二、實驗室出入口應有管制告示,非作業人員或經單位許可不得進入。
三、實驗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等處不得堆積任何物
    品,避免防礙逃生及實驗器材運搬之意外發生。
四、各實驗室應依其使用化學品項,備有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
    供查詢用。
五、各實驗室對藥品櫃、氣體鋼瓶、儀器及附屬設備、污染防治設施、個
    人防護具、整體環境等應每日實施安全衛生檢點並紀錄。
六、實驗進行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實驗衣、安全眼鏡、防護手套
    及防護面具等,熟悉實驗室內發生化學品傷害之防護方法。
七、教導實驗室人員牢記各場所最近之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
    位置,熟知使用方法及逃生路線,並應注意場所內之各種危險信號及
    安全標誌。
八、從事任何實驗前應逐項確認並做好安全評估,了解所使用之設備安全
    狀況、藥品之傷害及危險性與作業過程是否正確;對實驗過程中可能
    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即時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九、化學品應妥善管理,對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放於指定
    位置,有害廢棄物及逾期不用之化學品應依規定申報,不得任意棄置
    。
十、盛放試藥之容器應隨手加蓋並附註標示,以防止蒸氣溢散或傾倒而傷
    及同仁。
十一、廢液應予處理或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具有害性或毒性之化
      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
十二、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告知單位主管,併依本
      局職業災害事故通報流程辦理。

第十節  其他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起重機操作:
一、承載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所標示承載最大噸數。
二、固定貨物之繩或吊鏈強度不得低於承載物重。
三、確認吊掛物品是否牢固,並嚴人員近入吊掛路徑下方,以維安全。
四、翻轉貨物須掌握重心,使重心超過施力線前方些許。太多易造成慣性
    衝力,太少則不易翻轉。
五、現場操作使用外伸撐座時,應確認地面水平堅固並使撐座完全伸出及
    固定。
六、起重機維修保養應注意鏈條潤滑及防銹工作,增加使用壽命。
七、起重機吊勾應設有防脫落裝置(防脫舌片),以防承載物脫落危險。
八、從事操作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起重機之起重機時,現場操作及吊掛
    人員應具受訓合格者,起重機本體應具檢查合格證。
九、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起重機作業,除操作及吊掛人員應受訓合格外
    ,起重機應具荷重試驗、安定度試驗確認合格紀錄。

堆高機作業:
一、非經受訓合格或精神狀況不良之作業人員,不得駕駛。
二、堆高機行駛前應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作業前檢點。
三、堆高機有載物時之最高行駛時速應為十公里,無載物時則為二十公里
    ,且不宜行駛在不平整地面,並注意地面是否牢固。
四、堆高機無載物行駛時,應將貨叉升高至離地面約十五公分;載物下坡
    時,應採倒退而下。
五、經過通道、十字路口或急彎處,應停車並注意有無來往車輛、行人,
    然後緩緩行進。
六、嚴禁人員攀搭在貨叉或所舉重物上,從事其他作業。
七、搬運及舉高等工作之裝載量,不得超過安全荷重。
八、作業過程若發生故障或不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單位主管,
    不得任意改裝強行使用。

電氣作業安全:
一、檢修電氣設備前,應切斷電源、上鎖管制(鑰匙應由作業人員及監督
    人員保管),並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
    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誤送電。
二、遇有特殊狀況造成電氣設備損害時,應切斷電源,並聯絡相關保修單
    位。
三、電線間直線、分岐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並絕緣。拔
    除電氣線頭時,應拔插頭,不宜拉導線。
四、拆除或接裝保險絲前,應先切斷電源,並不得以銅線或其他金屬線替
    代。
五、使用操作棒調整高壓開關時,應穿戴絕緣橡膠手套。
六、電氣設備之裝置、修護、保養工作應由合格技術士擔任。
七、電線或電氣器具上,不得懸掛或放置異物。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不得
    於通路上使用,但經有效防護不致使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破壞其絕緣
    被覆者,不在此限。
八、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走道旁之位置,以防止人員滑倒誤觸動作
    。
九、調整電動機械而斷電時,須掛牌告示,必要時上鎖管制。
十、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進入變電室、受電室或操作電氣設備。
十一、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電力設備。
十二、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乾粉滅火器或消防砂等滅火。
十三、遇停電或電氣設備運轉中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關閉機器之電氣開
      關。
十四、勿於電線插座上裝接過多電器,避免用電過載引起火災。
十五、各項動力機器設備應保持良好接地狀態,若現場環境潮濕或良導體
      內部使用電氣機具,應加裝漏電斷路器,並不定期檢測其功能性。
十六、電氣開關箱內應設有中隔板,帶電體部分應包覆絕緣,標示各開關
      所管制之設備來源。

電焊作業:
一、電焊作業時,應著防護衣、口罩、電焊手套及面罩,且保持良好通風
    ,並備妥防火毯、滅火器等緊急應變器材。
二、工作前先後檢查電焊線有無斷裂、漏電跡象,周圍有無易燃物或爆炸
    物。
三、電焊之電線管路應妥善安置,避免人員絆倒。
四、電焊線路與電焊機端子之連接應完全密合,電線螺帽必須旋緊,以免
    接觸不良發熱,造成災害。
五、不可將電焊機之接地線接於欄杆、樓梯、建築物之鋼架或正在使用之
    油管、氣管、蒸氣管或其他輸送化學物品及機器設備上,避免危險。
六、搬運電焊機,須先遮斷電源供應。
七、在潮濕地點從事電焊作業時,應著絕緣良好之防護具,慎防感電事故
    。
八、未戴皮手套時,不得將焊條自帶電夾頭上移去,避免發生感電事故。
九、電焊夾頭不得觸及接地之金屬管線,避免短路、發生感電事故。
十、嚴禁在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上動火(如氧氣瓶、乙炔瓶、貯氣筒等)
    ,以免引起火災及爆炸。
十一、勿將高熱之焊條尾端及鐵件,隨意拋(摔)於工作場所,避免灼傷
      人員,引起火災。
十二、電流大小調整,應於電焊機待機時為之。
十三、電焊機應裝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購置
      者,其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需具備驗證合格方能使用。

氣體熔接作業:
一、作業前檢查氣體鋼瓶壓力錶是否靈敏正確,錶殼無破損。接頭、管線
    無老化鬆脫漏氣,檢查時,須以肥皂水試漏,絕不可使用點火方法試
    漏。氧、乙炔氣體鋼瓶接頭需安裝回火遮斷裝置,避免回火引燃或爆
    炸。
二、氣體鋼瓶需直立放置及固定,吊裝移動時,不可用鋼索捆綁,應使用
    專用吊龍吊裝,小心謹慎。使用時,應將瓶閥板手放在使用位置,注
    意瓶閥開關、壓力錶勿沾油脂。
三、氣體空(實)瓶應分開直立儲放,予以遮蔽保護並確實固定,器瓶閥
    應使用帽套遮蓋。
四、從事氣體熔接工作,需取得動火作業許可,確認環境與設備安全後,
    方可施工。操作人員應領有操作資格並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五、高壓氣體需搭配專用調整器及橡膠管線使用,嚴禁未經減(調)壓逕
    行使用。
六、點火時,使用專用之點火器,不得使用火柴或打火機。火嘴頭如受殘
    渣阻塞時,應用火嘴清除器清理之,不得以鐵絲做通針使用。新裝氣
    瓶使用前,應先放氣數秒鐘,確定無誤後使得點火。
七、在水泥地面氣切鋼料時,底下須墊有鐵塊或枕木,使其有足夠空間散
    熱,防止地板裂開。
八、作業中如須改換焊嘴,應關閉氧氣及乙炔開關。不可夾住橡皮管或以
    其他簡捷方法阻斷氣體,以免發生危險。
九、工作完畢應即關閉開關,熄滅火種,切斷器與橡膠管應整理後收回。
    剩餘料材應隨時清理,並搬至指定地點放置。
十、每月應實施高壓氣體鋼瓶檢查,紀錄存查,並隨時保持壓力閥氣管、
    火嘴之性能在堪用狀態。
十一、發生鋼瓶故障漏氣,將氣瓶運出至戶外場所隔離,稍開瓶閥緩緩放
      氣,此時應遠離作業人員及火源,洩放至無氣時,標示「損壞」字
      樣並通知廠商處理。

烘乾設備作業:
一、作業前檢查電源保險絲及各開關是否良好,烘乾設備之耗電量是否超
    過電路負載。
二、必須調整適當乾燥時間及溫度。
三、烘乾機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四、定期清掃,不得有粉塵堆積。
五、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發現不妥之處不得開機。
六、各排氣孔溫度測定裝置、調整裝置及各電氣機械器具配線等,應定期
    檢查。
七、齒輪鏈條有損壞時,應停機冷卻後始可進行修理。
八、傳動部份各項軸承,應定期上油保持潤滑。

割(除)草作業:
一、操作割(除)草機前,應穿戴安全帽、護目鏡、安全手套、安全護圍
    、安全長筒鞋及耳塞等防護具,以維人員安全。
二、背負式割草機之擋草板不得隨意拆除。
三、作業前應使機器試運轉,注意工作桿保持直伸,油門線無捲曲纏繞後
    方可啟動引擎,選擇部份區域試割,確認機械運轉順暢。
四、裝設牛筋繩時,應採取對稱方式裝設,並確認運轉順暢。如需裝設刀
    片時,戴手套,注意螺旋卡榫是否對正,安裝後,扳動轉盤、刀片,
    以確認不致鬆動。
五、割草機組應以貨車、工程車搭載,依各車輛限制載運工作人員,或另
    指派公務車(廂型車)載運,不得使人員搭乘貨車、工程車車廂(斗
    )。
六、抵達工作地點後,確實制動車輛,確認與規劃作業順序與溝通方式,
    清除明顯障礙物,如石塊、玻璃瓶、廢鐵鋁瓶。
七、割草過程注意刀具旋轉、草料切除及噴射狀況,適時補充水分與工作
    輪替。操作人員周圍七至八米範圍內,禁止旁人接近。
八、作業後,清潔割草機殘存雜草料,檢整各部機件是否有脫落、遺失,
    注意引擎機組發熱部分可能之燙傷危害。

鼓風機操作:
一、鼓風機應定期保養與檢查,定期更換及添加各軸承、齒輪間適當潤滑
    油料。
二、注意機械運轉時是否產生異常聲響。
三、傳動三角皮帶應隨時注意鬆緊度,表面有無損壞或斷裂。
四、鼓風機消音管內置海綿,須定期清理更新;拆裝時,應注意工作安全
    。
五、機具設備具明顯捲夾點處,應加設防護罩。
六、輸送風管閥門除非必要,不得關閉。

粉塵作業:
一、粉塵作業需設有粉塵作業主管從事指揮監督工作。
二、作業人員應使用適當呼吸與防音防護具,工作期間禁止飲食或吸煙,
    並養成隨時洗手之習慣。
三、粉塵作業場所每天應至少清掃一次以上。
四、局部排氣裝置應確保並維持其效能,作業期間不得停止運轉,每年定
    期實施檢查一次,留存紀錄。
五、每週應就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及空氣流通效果等狀況,
    自主檢點並紀錄。
六、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測定作業環境監測,其監測結果、危
    害預防注意事項應張貼公告作業現場。相關作業人員,應定期接受粉
    塵作業特殊項目健康檢查。

氣體鋼瓶使用、存放安全:
一、使用前,應再次確認接用之氣體是否正確。未使用時,鋼瓶開關扳手
    不可以放在鋼瓶上,除非有需緊急關閉氣體需要時。
二、氣體鋼瓶應直立存放固定,可採氣瓶架(座)或以鍊條採上、下二處
    固定瓶身,不至傾倒。
三、鋼瓶存放場所標示嚴禁煙火,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四十度。周圍二
    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四、各類氣體鋼瓶內容物及特性應明顯標示清楚,納入化學品危害管理。
五、容器壓力錶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如標記於
    錶殼者,注錶殼長時間使用可能鬆脫轉動。
六、使用中、空瓶或實瓶應分開標示直立固定存放,器瓶閥使用專用帽套
    遮蓋保護。
七、具可燃性、毒性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八、定時實施安全巡查,檢查器瓶閥、接頭、壓力錶等有無故障異常。
九、新購置之氣體鋼瓶,應確認氣體種類、鋼瓶安全檢驗期限及閥件銜接
    安全。換裝鋼瓶後,須以泡沬劑測試有無溢洩發生。如屬資源回收之
    氣體鋼瓶,應確認內容物是否安全排空,暫存於具遮蔽之通風場所,
    通知權管單位協助回收。
十、設有氣體洩漏偵測器之鋼瓶室,應定期校正,確保偵測器靈敏。如存
    放可燃性氣體鋼瓶,其儲存環境應採防爆設計。

高處作業:
一、在高度二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
    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二、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
    、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
    他必要之防護具。但已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在高度二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之
    防護具。
五、設置施工架時,踏板應滿舖,其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四周應設置扶
    手或護欄。

第五章   教育訓練
新進、工作異動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人員,應於上
工前使其接受適於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
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前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如下,時數至少三小時: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對於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
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或電焊作業者,除接受前項一般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外,應各增列相關訓練課程項目三小時。對於製造、處置或使用
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
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對於擔任下列工作之人員,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
      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第一項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
二小時。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
每三年至少六小時。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
作人員、有害作業主管、特殊作業操作人員等員工,應領有法定合格作業
資格,方以為之。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在職訓練,得由各權責管理科、室、大隊規劃辦
理,指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管理人員資格者擔任講師。
特殊作業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則由勞工安全衛生科規劃辦理。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本局僱用之員工,應依下列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 (creatinine)、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對於受僱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依其作業類別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前兩項檢查距受僱者前次檢查未逾本守則第九十條所定之定期檢查期限者
,經當事人提出證明,得免實施。
受僱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本局在職員工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檢查項目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外,應
另增列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其檢查原則如下: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在職員工,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頻率及檢
查項目,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接受前項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其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
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員工對排定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義務,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前條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如下:
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之噪音
    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1,1,2,2-四氯己烷。
  (二)四氯化碳。
  (三)二硫化碳。
  (四)三氯乙烯。
  (五)四氯乙烯。
  (六)二甲基甲醯胺。
  (七)正己烷。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
    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萘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萘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
  (八)氯乙烯。
  (九)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八)乙基汞化合物。
  (十九)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二十)鎳及其化合物。
  (二十一)甲醛。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
          合物之作業:
          1.溴丙烷。
          2.1,3-丁二烯。
          3.銦及其化合物。

對於一般或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法定格式予以記錄,其保存期
限原則如下:
一、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結果紀錄,應至少保存七年。
二、特殊體格與健康檢查結果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但屬前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四目、第五目、第九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
    十二目至第十五目、第二十目、第二十一目、及第十二款第二目、第
    三目所列作業之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員工,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依定期特殊健
康檢查結果,分級實施健康管理。屬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
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
三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並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
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
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
於第四級管理者,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
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其健康追蹤檢查紀錄,
依前規定辦理。

對於重複性作業、異常工作(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促發疾病
,或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等,應訂定相關危害預防計畫,辦
理健康管理與保護。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定期囑咐女性工作者(建議每半年提醒一次),如有妊
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或滿一年仍持續哺乳者)之情事者,隨時主動告
知單位主管,以啟動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妊娠中之女性勞工不得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不得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已採取母性
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工作者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時,請立即向各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管理幹部反映,採取救護(援)措施。

第七章   急救與搶救
急救、搶救措施
一、急救概念:
  (一)進行急救前,須先考慮自己及被救人員的安全。
  (二)急救行動要迅速,禁止人群圍觀。
  (三)對傷者應先注意呼吸、出血狀況及意識,然後再檢查身體部位是
        否有骨折。
  (四)不可隨意搬動傷者。
二、一般急救:
  (一)醫護人員抵達前,經急救訓練合格人員應立刻對傷患作適當處置
        。
  (二)無法確認傷者情況前,應使傷患平臥,防止昏厥與休克。
  (三)如傷患面色潮紅,應將頭部墊高,如有嘔吐現象則應將頭部轉向
        一邊,以防嘔吐物阻塞呼吸道,導致窒息。
  (四)必要時可以用棉被、衣物等覆蓋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失溫休克
        發生。
  (五)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惡化」,保持環
        境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六)現場急救者,應協助意識清楚之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
        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七)毒蛇咬傷:注意毒蛇顏色、形狀及特徵,固定傷肢使其低於心臟
        ,用彈性繃帶或褲襪於近心端包紮,以吸吮器吸出毒液並緊急送
        醫治療。
  (八)犬貓咬傷:應先行止血,再用肥皂水或清水沖洗傷口十五分鐘,
        再以優碘或百分之七十酒精消毒,傷口不可遮蔽,儘速送醫治療
        。
  (九)昆蟲入耳:將耳向亮處或以油類(如:甘油、沙拉油等)滴入耳
        中,使蟲自然爬出。
  (十)異物入眼:不可柔差眼睛,如打開眼皮可見異物,則用乾淨手帕
        輕輕擦拭;如看不到異物,可用濃度百分之一食鹽水或清水沖洗
        ;如無法清除,即應送眼科院所診治。
三、外傷急救:
  (一)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開傷、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
        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進入傷口。
  (二)外傷急救是以消毒或乾淨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
        毒觀念,手不能直接接觸傷口。
  (三)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動脈出血,應在傷口近
        心端用束帶束緊,如為暗紅色則為靜脈血,應在傷口遠心端用束
        帶束緊。
四、觸電急救:
  (一)發現人員觸電時,儘速用竹竿、木棒等非導電物品將電源移開或
        關閉電源。
  (二)將患者移送至通風良好地方,解開上衣、仰臥,稍抬頭部再用氧
        氣或進行人工呼吸,持續急救至救護單位到來。
  (三)甦醒後,如有電傷,則按灼傷處理之。
五、骨折急救:
  (一)四肢骨折:先把骨折的肢體,以正確的附木包紮固定,並應注意
        鬆緊度。
  (二)鎖骨骨折:於傷側腋下墊以大而厚的棉布墊,並以三角巾將傷側
        上肢固定。
  (三)脊椎骨骨折:保持患者頭頸、身體成一直線,不可使頸部有彎曲
        之動作,絕對禁止傷者坐起,並勿使傷者抬頭,如係頸椎骨折或
        部位未明,應使傷者仰臥平躺木板上,搬運時應用擔架並須水平
        移動,翻身時要如同滾圓木般翻身,不可傾斜或顛倒。
六、燒燙急救:(沖、脫、泡、蓋、送)
  (一)受傷部位以清水沖十五至三十分鐘,再將受傷部位衣物脫除。
  (二)將受傷部位浸泡清水中十五至三十分鐘,再以乾淨紗布覆蓋並儘
        速送醫。
  (三)切忌自行塗抹如醬油、牙膏、米酒等不明物品,以免增加傷口感
        染。
七、成人心肺復甦術(CPR):
  (一)確認四周環境安全,輕拍兩肩膀或給予痛的刺激,並喊叫「先生
        !先生!」檢查患者是否有意識。
  (二)請求旁人協助撥打119就醫,若無旁人則先行實施CPR一分
        鐘再打求救電話。
  (三)心臟按壓:以手掌根重疊置於胸骨下半段,兩手肘關節打直兩膝
        靠近患者跪地,打開與肩同寬以身體重量垂直下壓,壓力平穩不
        可使用瞬間壓力;放鬆時,身體不再向下用力但手掌不可離開胸
        骨,以每分鐘一百次之速率下壓,深度約四至五公分。
  (四)暢通呼吸道:以左手掌壓額,右手食中指提下巴,目視患者口腔
        內有無明顯異物,如有,立即清除。
  (五)人工呼吸:以左手拇指及食指輕捏傷患鼻翼,用嘴唇密蓋患者嘴
        巴,防止空氣逸出。吹氣時觀查胸部是否起伏,倘氣吹不進,則
        重新暢通呼吸道,以胸部按壓與人工呼吸共30:2方式,持續
        按壓施救至救護車到來。
八、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
  (一)使用時機:病人無意識且無適當呼吸時。
  (二)急救流程:現場有設置AED時,指定一名民眾設法取得並打1
        19報案,期間搭配CPR急救不間斷。
  (三)AED操作三步驟:打開電源、依圖示說明將電擊貼片貼在病人
        皮膚上並插入插頭,循AED語音指示電擊或不電擊(電擊前務
        必確認無人接觸患者,以免觸電)。

消防安全
一、消防概念: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
        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教導工作同仁瞭解警報系統、消防器材位置
        及其維護、使用方法。
  (二)發生火災應即通知當班主管,立即進行滅火,必要時,應請求消
        防單位協助支援。
  (三)發現電器火災,應立即連絡電機人員或操作人員迅速切斷電源。
  (四)已使用或過期、壓力不足之滅火器材應即補充及整理。
  (五)放置消防器材處所周圍應保持淨空,不得堆置雜物。
  (六)穿有油漬或易燃質料衣服人員不可參與救火工作。
二、火災分類:
  (一)甲 (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布料、塑膠等
        引起之火災。
  (二)乙 (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
        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
  (三)丙 (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
        電之滅火劑撲滅者,但電源切斷後得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
  (四)丁 (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等所引起之火災,必
        須使用特種金屬化學乾粉撲滅之。
三、滅火器操作(拉、描、壓、掃):
  (一)拉開安全插梢。
  (二)握住皮管,瞄向火源根部。
  (三)壓下手壓柄。
  (四)左右移動皮管,掃射接近火點。
    熄滅後,保持監控,確認火勢已熄滅。
四、滅火器使用注意事項:
  (一)每位員工都需熟練各種滅火器使用方法、如何報告火警及如何逃
        生,並記住滅火器位置。
  (二)滅火器一經使用應立即通知經管單位更換。
  (三)垃圾場及禁煙地區嚴禁吸煙。
  (四)火災發生應即報警,通報上級主管並立即展開滅火。
  (五)遇電器設備發火時應確定電源已切斷,不可用水灌救,宜用乾粉
        、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砂撲滅之。
  (六)垃圾車或機械萬一發生著火時,評估是否得以車上滅火器滅火,
        若火勢太大時,確保周圍人員與環境安全後,立即採取安全避難
        。
  (七)火災過後應立即查明原因及檢討防範措施。

第八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為防止有害物質對作業人員造成健康危害,本局所屬各單位應依作業需求
配置個人防護具,供單位人員作業時使用。

防護裝備之使用、保養
一、安全帽:
  (一)應選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產品。
  (二)扣帶應調整適當,帶起來安全舒適。
  (三)遭撞擊或損壞時,應立即換新。
  (四)平時應妥為配戴、維護、保管。
二、安全鞋:
  (一)鞋面若受壓具凹陷,接縫處產生分裂、脫線,或鞋底明顯磨損、
        龜裂、老化者,應予以更換。
  (二)外觀可用鞋油擦拭保養。
三、反光衣(帽):
  (一)作業時應即穿著,特別是夜間作業,避免車輛追撞。
  (二)老舊或反光條損毀時,應予更換新品使用。
  (三)反光衣(帽)清潔保養,應由各使用人負責。
四、安全帶:
  (一)以清水或中性清潔劑清洗,自然晾乾,不得使用溶劑擦拭。
  (二)金屬部分若沾到水時,應用布擦乾,並加防曬油擦拭。
  (三)安全帶的儲存保管應避免日照、高溫、高濕之處。
五、護目鏡:
  (一)以清水、肥皂或專用清潔劑清洗,自然晾乾,不得使溶劑清洗或
        加熱方式快乾。
  (二)鏡片產生斑點暇疵影響工作時,應立即更換。
六、安全手套:
  (一)應依作業性質使用防護功用不同之手套,否則反易生危險。
  (二)使用後應予以清洗保養,如有破損或過度老舊,即應以汰換。
七、口罩:
  (一)噴漆及垃圾收運使用者應各為專用口罩,不可共用。
  (二)使用後應妥善保養,避免灰塵堆積,過舊時應予更新。
  (三)使用後應妥善密封保存於適當位置。
八、防毒面具:
  (一)若作業場所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六以下、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百
        分之二以上時,不得使用防毒面具。
  (二)視有害物種類選擇適當之濾罐,並確認有效期限。
  (三)面罩穿戴後應做密合度測試,以防有毒氣體流入,導致中毒。
  (四)使用後應妥善密封保存於適當位置,不可直接放置於作業現場。
其他各項防護具清潔保護措施,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防護具管理實
施計畫」辦理。

救災用之防護裝備,應放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設置專責保養人
,定期檢整確保使用效能,並教導工作同仁使用。
個人防護裝備由使用人妥善保管、檢整與維護,不得任意改裝,有破損、
不足或已逾使用期限者,應即向單位主管反應汰舊換新。

第九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對於影響各單位之緊急或災變事故,應建立通報機制,規定所須通報單位
、人員及必須通報之條件。
一、災害定義:
  (一)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自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等外在因素致使災變。
  (三)公安事件:蓄意破壞,群眾圍廠等事件。
二、損傷分類:
  (一)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等。
  (二)物品:財產損壞、遺失。
三、事故類型:墜落、感電、跌倒、交通事故、接觸毒物、灼傷、管路損
    壞、偷竊、機器故障、操作不當等。

通報流程:
一、職業災害事故通報流程:職業災害事故時,應立即實施必要急救搶救
    ,並依程序通報單位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如附錄)。
二、自然災害事故作業流程:自然災害事故發生時,應依市府災害應變中
    心工作指示,協助必要支援項目。
三、事故報告:
  (一)事故調查未屬實前,各級主管應禁止不實謠言之散播,以免影響
        員工情緒。
  (二)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
        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提報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備查。
  (三)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按月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報請檢
        查機構備查。
  (四)各單位於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應於瞭解事故發生
        後至少一小時內電話通報單位主管,五小時內填報相關資料送陳
        局本部,並於八小時內完成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臺中市勞動檢查
        處通報專線:04-23550553):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五)單位內發生前項之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十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工作者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
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與交通
工具,經評估確認後,方可進行作業。

使工作者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
視天候狀況留意身體健康變化,強化作業巡視與熱危害預防措施。

本局員工違反下列規定項目之一時,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函請市府勞工局處新臺幣參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常理由,不接受健康檢查者。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違反本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十一章   附則
本守則未盡事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守則經有關人員會同勞工代表訂定,經簽奉局長核准並報請勞動檢查機
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