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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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
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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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
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
,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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