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
  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
  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
  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分級管理方
  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
  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
  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
  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
  ,由勞工共同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