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因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得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報名時即具現役軍人身分者
  ,應於報名時檢具服役證明文件向考部聲明,由考選部於榜示後將現役
      軍人正額錄取名冊,函送保訓會。
  二、報名後至榜示日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郵戳為憑
      )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於退伍(除役)令生效日起一年內,應自行向
  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遇缺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訓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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