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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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中華民國85年1月17日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
  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