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救災用之防護裝備,應放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設置專責保養人
,定期檢整確保使用效能,並教導工作同仁使用。
個人防護裝備由使用人妥善保管、檢整與維護,不得任意改裝,有破損、
不足或已逾使用期限者,應即向單位主管反應汰舊換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