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用之防護裝備,應放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設置專責保養人 ,定期檢整確保使用效能,並教導工作同仁使用。 個人防護裝備由使用人妥善保管、檢整與維護,不得任意改裝,有破損、 不足或已逾使用期限者,應即向單位主管反應汰舊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