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員工違反下列規定項目之一時,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函請市府勞工局處新臺幣參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常理由,不接受健康檢查者。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三、違反本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