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定機關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實地
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更正後之樁位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前
二條規定申請複測。
〔立法理由〕
一、第二條已明定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再複測程序之刪除,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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