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定機關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實地 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更正後之樁位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前 二條規定申請複測。
一、第二條已明定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再複測程序之刪除,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