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建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
  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
  及開放供民眾查詢。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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