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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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建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
  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
  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
  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
  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建會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區,係指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
  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
  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