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院人員經核准出國(境)者,因演習、戰備任務及維護國家安全之需或
執行其他不適合出國(境)之任務時,得廢止原核定出國(境)之處分,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
鑑因本院主要業務包括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
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之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服
務、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等任務,攸
關國家安全,考量因演訓、戰備急需或確保戰時能夠持續推動國防科技緊
急研發之需要,對於已核准出國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辦
理廢止作業。另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
對人之規定,定明具核准權責單位將廢止處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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