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小組編成後,鄉鎮市(區)公所即將已造具之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
  填註當選之正副小組長分送警察分局及該鄉鎮市(區)輔導組各一份,
  並另造正副小組長名冊編組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分送縣(市)政府,團
  管區司令部核備,團管區並將編組情形及編組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
  件四),經由師管區轉報軍管區彙呈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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