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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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87年06月03日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之活動事
      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
      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
  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