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之活動事 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 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 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