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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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訂定之。

  為使後備軍人砥礪品德學術,並發揮其互助團結起見,訂定本編組教育
  實施辦法,以期搞高國軍後備戰力。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之對象,以未納入後備部隊編組之人員為準。

第二章  編組
  辦理後備軍人小組各級機關職掌區分如左:
  一、上將級以上之後備軍官由國防部編組之。
  二、中少將級後備軍官由軍管區司令部編組之。
  三、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由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
      (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辦理之。
  校尉級後備軍官及後備士官、士兵之編組,以村里(鄰)為範圍編組之
  。

  後備軍人實施小組編組時國防部為編組監督機關,軍管區司令部為編組
  管理機關,師管區司令部為督導機關,團管區司令部為編組執行機關,
  縣(市)政府為編組協助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為編組事務機關。

  後備軍人小組之編組,以小組為基層單位,每小組以五人以上三十人以
  下為準編成之。

  凡在機關學校廠場服務或居住之後備軍人,其人數已超過一個小組之人
  數者按其人數多寡,編成一個或數個小組。

  後備軍人以同一村里(鄰)者編成一組為原則,如人數過多則一村里(
  鄰)可分編為數個小組,如不足編成一個小組時,得與鄰近村里(鄰)
  之後備軍人合編之。

  後備軍人小組設正副小組長各一,其人選之產生,上將級由國防部指定
  ,中少將級由軍管區司令部聘定,校、尉、士官兵級之正副小組長由鄉
  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協調後備軍人輔導組,就小組後備軍人中,思想
  、品德均優,服務熱心者推薦,由團管區核定派任或交由小組圈選產生
  ,每屆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兩次。(正副小組長聘書如附件一、二)
  。

  實施編組前,鄉鎮市(區)公所先就管理名冊按各該村里(鄰)列管之
  後備軍人人數予以初步編組,並造具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格式如
  附件三),以一份報由團管區司令部核定或提名小組長後發還各有關鄉
  鎮市(區)公所。

  小組編成後,鄉鎮市(區)公所即將已造具之後備軍人編組名冊三份,
  填註當選之正副小組長分送警察分局及該鄉鎮市(區)輔導組各一份,
  並另造正副小組長名冊編組人數統計表各二份,分送縣(市)政府,團
  管區司令部核備,團管區並將編組情形及編組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
  件四),經由師管區轉報軍管區彙呈國防部備查。

  為便於通訊聯絡起見,後備軍人小組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冠以該
  鄉鎮市(區)之名稱並賦予番號,以資識別(如臺北縣中和鄉後備軍人
  第0小組)。

  鄉鎮市(區)公所對陸續退伍,停(退)役,歸休之軍人,經報報納入
  後備軍人管理者,須逐次編入住在地之後備軍人小組內,其因召集入營
  或異動者,須經常訂正其編組名冊,並通報有關機關,如因編組名冊之
  增減異動,致小組人數額滿時,得另行增編小組,小組長如因異動出缺
  時,由副小組長暫行代理,再依第九條規定產生新任小組長、副小組長
  出缺時,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小組長於每月終(廿五日至卅日),須主動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
  課)連絡一次,以明瞭小組之異動情形。

第三章  教育
  後備軍人小組教育,以砥礪忠貞精誠團結,培養同仇敵愾之精神,倡導
  守法重紀之風氣為主,進修軍事學術,鍛鍊體能為輔。

  各級計畫作為程序如左:
  一、國防部頒發年度後備軍人組訓指導大綱。
  二、軍管區策頒年度後備軍人組訓計畫。
  三、師管區(含直屬團管區)訂頒年度後備軍人組訓實施計畫。
  四、團管區司令部訂定年度後備軍人編組訓練作業規定。

  各級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制訂教育政策與方針及頒發必要之軍事政治教材。
  二、軍管區司令部發行後備軍人定期刊物,訂頒小組討論題綱,共印發
      軍事學術政治教材講義。
  三、師管區督導小組集會訓練之執行。
  四、團管區司令部會同縣市政府督導小組教育之實施,對優秀後備軍人
      辦理獎勵,並適時舉辦射擊、舉重、拳擊、柔道、游泳、球類、田
      徑等運動,必要時舉辦學術講座。
  五、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小組集會訓練(活動)通知之交付,及轉發
      並彙報有關小組活動之紀錄與各項資料,各鄉鎮市(區)後備軍人
      輔導組應加以協助。

  小組訓練活動規定如左:
  一、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舉行集會訓練活動一次為原則。
  二、小組訓練方式:
  (一)小組會議:以小組為單位分別舉行,如一個小組人數過少時,可
        數個小組合併舉行,主席由出席小組長互選之。
  (二)聯席會議: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分區聯合多數小組舉行,由鄉鎮
        市(區)長主持。
  (三)團體活動:由團管區司令部策劃,以鄉鎮市(區)為範圍由鄉鎮
        市(區)長主持。
  校級人員,及年齡較高行動不便之小組人員,得以畫函方式連絡,其對
  象人數及書函內容由團管區定之。後備軍人小組集會之建議事項,應由
  鄉鎮市區公所處理答復之,其不能解決者,應即彙送團管區處理。(小
  組會議程序及會議紀錄報告表如附件五、六)。

  鄉鎮市(區)公所須於每年召開小組長座談會一次,並分請團管區司令
  ,縣(市)長,警察分局長出席指導。

  編入小組之後備軍人獲知重要情報時,須立即報告小組長,小組長經研
  判後,視情報性質,適時轉報師、團管區司令部或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及
  鄉鎮市(區)公所。

第四章  指導
  團管區司令部為便利指導各小組砥礪忠貞品德進修軍事學術與鍛鍊體能
  起見,得於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輔導組,其編組與任務規定如左:
  一、編組:由團管區司令就各該鄉鎮市(區)之後備軍人中遴選德學兼
      優熱心負責,富有才能而熱心服務者,按每一村里一人編成之,冠
      以「00鄉鎮市(區)後備軍人輔導組」之名稱,並聘任中一人為
      組長一人為副組長,餘為輔導員(聘書及當選證書如附件七)。
  二、任務:承團管區司令之指示,就近接受鄉鎮市(區)公所之指導負
      擔左列任務:
  (一)指導各小組舉行小組會議。
  (二)指導各小組陶冶品德進修學術,及鍛鍊體能。
  (三)代表團管區司令部訪問後備軍人瞭解其生活狀況,倡導互助合作
        。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軍管區每年召集各鄉鎮市(區)輔導組長工作檢討會議一次,團管區司
  令部每二月召集會議一次,輔導組每月召集集會議一次,研討後備軍人
  組訓活動事宜。

  小組會議時,鄉鎮市(區)公所及輔導組派員指導,團管區及縣市政府
  派員督導。
  聯席會議時,團管區派遺施教組協助訓練。
  團體活動團管區及縣市政府派員督導。

第五章  附則
  編入小組之後備軍人,具有左列情事者,得依照兵役獎懲實施辦法及行
  政執行法有關規定,予以獎懲:
  一、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應受獎勵:
  (一)後備軍人能按時出席小組會議,且有卓越之建議或對互助與服務
        具有重大頁獻者。
  (二)小組長能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著有績效者。
  (三)輔導人員按時出席指導小組會議,並能促進後備軍人砥礪德行進
        修學術者。
  (四)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人員,對編組異動,資料彙報,均能按時
        辦理且有成效者。
  二、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編組或不依時出席小組會議者。
  (二)小組長不按時召開小組會議者。
  (三)輔導人員不按時出席指導者。
  (四)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人員辦理編組異動、資料彙報不力者。
  三、後備軍人無故不參加小組訓練活動者,經依兵役獎懲辦法懲罰後,
      仍然不到者,得經鄉鎮市(區)公所列冊送請團管區實施點閱召集
      ,再不到者則移送法辦。

  後備軍人小組會費,及小組長座談會費,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撥發各鄉
  鎮市(區)公所支應,至師團管區司令部所需小組教育事業費,由國防
  部編列預算,撥發使用。

  將級小組教育、訓練、督導由國防部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