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對於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申請
遭駁回而未報到者,得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經查明有違反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之嫌疑,應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為維護兵役公平及召集紀律,爰明定召集單位對於未申請免召或申請遭駁
回而未報到之接受召集人員,得通知渠等提供事證資料,並查明原因,如
涉有意圖避免召集而未報到之犯罪嫌疑,即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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