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對於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申請 遭駁回而未報到者,得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經查明有違反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之嫌疑,應函送司法機關辦理。
為維護兵役公平及召集紀律,爰明定召集單位對於未申請免召或申請遭駁 回而未報到之接受召集人員,得通知渠等提供事證資料,並查明原因,如 涉有意圖避免召集而未報到之犯罪嫌疑,即函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