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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
參考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序文前段規定,明定本保險之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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