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與軍事機關(部隊)共用之通信系統,
  以軍事通信之傳輸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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