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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1107號令、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 B00005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790號、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 3B000061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 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7條;刪除第1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902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通傳技字第 0950019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4條、第28 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 第14條第2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 1 月 1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 102年12 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7894號公告第 4條所列屬「內政部警政 署警察電訊所」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1月1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警 察通訊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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