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及學院設立、變更或停辦計畫說明書之格式、應記載內容、作業
期程、作業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自我評鑑之組織、基準、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現行條文「班隊」為「學院」,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配合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一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稱。
三、配合軍事學校自我評鑑機制之實需,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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