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學院設立、變更或停辦計畫說明書之格式、應記載內容、作業 期程、作業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自我評鑑之組織、基準、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現行條文「班隊」為「學院」,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配合修正 條文第二條第一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稱。 三、配合軍事學校自我評鑑機制之實需,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