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立法理由〕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
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爰定明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
經核准後,國防部得廢止核准輸出證明書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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