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管束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或涉有犯罪嫌疑者,軍事機關應將其移送司法
機關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立法理由〕 一、受管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其行為涉有犯罪嫌疑者,定明軍事機關應
依法將受管束人移送司法機關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懲罰等必要
處置。
二、至受管束人涉有犯罪嫌疑者,如服用毒品、暴行或鬥毆等行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刑法傷害罪等規定,屬現行犯者,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逕行逮捕,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非現行犯者,由軍事機關備妥相關資料,報請軍事營區轄區之憲兵
隊或函送有管轄之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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