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539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條,自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施行之日114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
日制定公布。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軍事機關所屬人員為即時阻止違
法行為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危害擴大,基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之
必要,對軍事營區內特定情形,得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及檢查受管束人
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同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實施
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茲為明確安
全管束之實施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爰訂定「軍事營區安全
管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實施安全管束之要件。(第二條)
三、實施安全管束之方式。(第三條)
四、對受管束人之檢查程序。(第四條)
五、實施檢查所發現物品之處置程序。(第五條)
六、實施安全管束應告知事項及應通知之人員。(第六條)
七、實施安全管束之處所、期限及送醫治療之處置。(第七條)
八、軍事機關應於安全管束處所備置紀錄簿與受管束人應遵守管束處所管
    理規範及紀錄簿之保存年限。(第八條)
九、受管束人異議之處理程序。(第九條)
十、受管束人或他人聲請提審之處理程序。(第十條)
十一、受管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涉有犯罪嫌疑之處理程序。(第十一條
      )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