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
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
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並於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依會議決議內容至
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
學生因故離校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學校得視需要召開轉銜會議,並至
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完成通報。
前二項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應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
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銜接提供福利服務、職業重建、醫療或復健等服務
,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將「家長」修正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並增訂「實際
    照顧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三)。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