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
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
程、訂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特殊教育之實施包括學前教育階段,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
服務需求得以銜接;爰增列適用對象亦包括幼兒,且幼兒園亦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三、另為使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內容及範圍
明確,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程、訂
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轉銜輔導及服務涉及跨單位主管事項時,應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
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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