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 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 程、訂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