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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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幼兒
園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生涯轉銜計畫內容、訂定期
程、訂定程序及轉銜會議召開方式、轉銜通報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