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
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
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
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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