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
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
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刪除
評鑑結果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另有關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大學發展規
模、學雜費之參據等事項,應回歸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
標準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爰修正刪除第二項
及第三項有關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學雜費及經費獎勵、
補助之參據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依大學法規定將評鑑結果作為學校校
務調整發展之參考。此外,本部亦將透過師資質量考核及教學品質查核等
方式控管學校教學品質。另有關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訂有將評鑑結果作
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規模發展之參考乙節,前揭私立學校法規
定係指將評鑑結果作為「參考」,並刻正檢討修正,俾與大學法修正之方
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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