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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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制定依據

1. 私立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現行法規)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
  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
  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
  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
  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
  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
  、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2.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
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
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
審度大學評鑑制度目前仍有施行之必要性,爰維持原條文第一項,並將原
條文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刪除評鑑結果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外,評鑑辦
法並應納入多元、專業之原則,以改善現行評鑑制度引發之爭議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