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
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
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
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時,擬訂停止
    全部招生計畫,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停招原因、停招後至停辦前學
    生授課規劃、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及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等,
    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及學校停招後停辦前之校務正常運作。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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