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
累計達六個月。但自有校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學校,為最近二年
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六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六
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二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
達二次。
四、最近一學年度為支付教職員工薪資及短期資金需求而貸款期限未超過
三個月之短期借款次數,累計達三次。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指依學校最近
一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三學年度內財務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
難,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序文之規定,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
正常營運之虞,係由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為明確查核認定之主體
,爰酌修第二項文字。另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之資料,得由學校依
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先行預測後,再報送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併予
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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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
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
累計達十二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三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
達三次。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指學校最近一
學年度決算報告揭露借款無法依償還期限還款、因無法償還而申請債務展
延,或雖未延長還款期限,而應償還本金及利息總額加總增加。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指依學校最近一
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二學年度內學校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影
響校務正常營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序文之規定,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
正常營運之虞,係由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為明確查核認定之主體
,爰酌修第三項文字。另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之資料,得由學校依
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先行預測後,再報送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併予
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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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
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經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
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亦得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查核,並以
一次為限。
前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情形者,得提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
形者,應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公告及刊登於第六
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
〔立法理由〕 一、按學校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
善目標達成情形,包含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
諮詢等,並不需提審議會審議,爰刪除「,並提審議會審議」文字。
原後段移列第二項中段,另考量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如
因財務、師資質量等情形已改善,學校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善計畫
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已符合法規相關規定,得主動申請學校主
管機關查核,並以一次為限,爰增列第一項後段。
二、新增第二項前段定明查核後得提審議會審議情形,即依第一項學校主
管機關查核結果,如經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
形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提審議會審議;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中段
,維持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情形;因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係將經學
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為求一致
性,爰將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亦以公告方式辦理,並刊登於第
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爰增列末段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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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
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
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
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時,擬訂停止
全部招生計畫,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停招原因、停招後至停辦前學
生授課規劃、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及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等,
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及學校停招後停辦前之校務正常運作。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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