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
    累計達六個月。但自有校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學校,為最近二年
    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六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六
    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二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
    達二次。
四、最近一學年度為支付教職員工薪資及短期資金需求而貸款期限未超過
    三個月之短期借款次數,累計達三次。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指依學校最近
一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三學年度內財務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
難,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序文之規定,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
    正常營運之虞,係由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為明確查核認定之主體
    ,爰酌修第二項文字。另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之資料,得由學校依
    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先行預測後,再報送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併予
    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不通過,指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
之全校檢核結果不通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學校提早因應面臨之教學、師資結構等問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
    果為不通過,係考量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已於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範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檢核結果之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本部為規劃增設及調整專科以上學校院、系、所、學程與招生
          名額,依據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標準;依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專科以上學
          校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本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
          核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該院、所、系、科及學位學
          程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部為執行本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檢核,復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依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本部就各院
          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課程規劃及實施、師資、遠
          距教學及校外實習課程及其他事項進行檢核及訪視,並按該檢
          核及訪視結果足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得視情節輕重,列為持
          續列管或不通過。注意事項第七點並明定學校經檢核有該點第
          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不通過。
三、綜上,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
    不通過,即指依前述本標準及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全校檢核結果列
    為不通過之情形。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合格教師比率,指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人數除以該校教師員額編制
人數。
前項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
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包
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
教師。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依下列規定,查核學校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
一、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每學期查核一次。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預警學校之辦學狀況及改善情形;經查核認定已
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預警
學校。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學校有下列情形之
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
    累計達十二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三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
    達三次。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指學校最近一
學年度決算報告揭露借款無法依償還期限還款、因無法償還而申請債務展
延,或雖未延長還款期限,而應償還本金及利息總額加總增加。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指依學校最近一
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二學年度內學校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影
響校務正常營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序文之規定,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
    正常營運之虞,係由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為明確查核認定之主體
    ,爰酌修第三項文字。另學校主管機關查核認定之資料,得由學校依
    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先行預測後,再報送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併予
    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學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查核,並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認定學校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公告列
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每學期查核
    一次。
二、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每學年查核一次。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得隨時查核。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告,應刊登於下列資訊網站:
一、私立大專校院: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
,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專案輔導學校所提改善計畫,並督導及協助該校執行。
二、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及改善之建議。
三、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前項查核輔導小組置委員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
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學校主管機關就財務、人事、教學、
校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提出經學校
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致影響
校務正常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前項改善計畫,應經查核輔導小組審核通過,並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
略:
一、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二、最近一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未有不通過之情形。
三、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查核輔導小組得採到校訪視或其他經查核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並作
成查核輔導紀錄。
學校主管機關應將專案輔導學校之查核輔導紀錄公開於第六條第二項之資
訊網站,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
標達成情形;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經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
善計畫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亦得主動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查核,並以
一次為限。
前項學校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情形者,得提審議會審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
形者,應書面通知該校予以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公告及刊登於第六
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
〔立法理由〕
一、按學校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專案輔導學校辦學狀況、改善計畫執行及改
    善目標達成情形,包含學校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
    諮詢等,並不需提審議會審議,爰刪除「,並提審議會審議」文字。
    原後段移列第二項中段,另考量專案輔導學校於專案輔導期間內,如
    因財務、師資質量等情形已改善,學校自行評估辦學狀況、改善計畫
    執行及改善目標達成情形,已符合法規相關規定,得主動申請學校主
    管機關查核,並以一次為限,爰增列第一項後段。
二、新增第二項前段定明查核後得提審議會審議情形,即依第一項學校主
    管機關查核結果,如經確認專案輔導學校已無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情
    形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提審議會審議;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第二項中段
    ,維持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情形;因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係將經學
    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為求一致
    性,爰將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亦以公告方式辦理,並刊登於第
    六條第二項之資訊網站,爰增列末段定明。

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者,應擬訂停止全部招生計畫,提校
務會議報告,並經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後,報
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止全部招生,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學校法
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前項所定停止全部招生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基本資料。
二、停招原因。
三、停招後至停辦前學生授課規劃。
四、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
五、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
第一項校務會議,經審議會審議認定無法召開者,得免提校務會議報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專案輔導學校主動申請停止全部招生時,擬訂停止
    全部招生計畫,應包括學校基本資料、停招原因、停招後至停辦前學
    生授課規劃、教職員工權益保障規劃及停招後至停辦前校務規劃等,
    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及學校停招後停辦前之校務正常運作。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