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原則如下:
一、應建置所轄學校轉介開案標準、緊急個案之轉介申請及各項作業流程
,並公告周知。
二、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後,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回復開案評估
,包括指派專業輔導人員、督導人員、預計輔導期程與次數、諮商目
標與系統合作處遇之規劃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校開案學生之輔導諮商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教
師諮詢;經評估未開案者,應提供學校諮詢及其他網絡資源。
四、針對特殊或需長期輔導學生召開續案評估會議,研擬輔導諮商目標,
調整系統合作處遇模式。
五、處遇性輔導結案時,應會同學校召開結案會議,並於十五個工作日內
提供結案紀錄,包括輔導歷程摘要、結案評估及後續輔導建議。
六、遇學校有緊急個案,應會同學校召開專案會議,經評估確有必要後,
應立即安排處遇性輔導。
七、得指定專人,依學校需求提供學生轉介諮詢。
〔立法理由〕 定明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原則,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輔諮中心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以辦理處遇性輔導及相關行
政工作,並建置所屬學校轉介開案標準及各項作業流程。
二、第二款,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之作業程序。
三、第三款,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
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五、支援學校教師及
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父
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故未成年
者,其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及監護人;又參酌國民教育法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將實際照顧者納入規範,與法定代理人併列,置於補充
地位,爰「學生家長」應包括「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四、第四款,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
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六、支援學校辦理系
統整合之個案會議。」針對特殊或需長期輔導學生召開續案評估會議
。
五、第五款,完善處遇性輔導結案之作業程序。
六、第六款,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
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
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七、第七款,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
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三、提供學校輔導學
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務。」輔諮中心依學校
需求提供學生轉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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