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619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本法
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
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
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
稱輔諮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
、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輔諮中心之督導
機制等事項,明確其規範,爰訂定「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輔諮中心。(第二條)
三、輔諮中心設置場所。(第三條)
四、輔諮中心之組織。(第四條)
五、輔諮中心主任資格。(第五條)
六、輔諮中心副主任及執行秘書資格。(第六條)
七、輔諮中心督導人員選任方式。(第七條)
八、輔諮中心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資格。(第八條)
九、輔諮中心外聘人員資格。(第九條)
十、輔諮中心得設置行政分組。(第十條)
十一、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原則。(第十一
      條)
十二、輔諮中心之保密義務。(第十二條)
十三、輔諮中心之工作會議。(第十三條)
十四、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第十四條)
十五、主管機關對輔諮中心之監督。(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