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評估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因不可抗
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受獎勵對象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展延半年
,並以一次為限。
執行設置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因不可抗
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設置,受獎勵對象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展延
半年,並以二次為限。
受獎勵對象應於前項辦理期程內,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書
,並送本部備查。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設置期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需履行之義務及本
部得派員查核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各階段展延申請時限為辦理期限屆滿前。
二、第二項為提供受獎勵對象更彈性的執行時程,爰刪除現行條文所定受
獎勵對象應於三個月內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完成簽約之限制。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受獎勵對象應於辦理期程內,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者完成契約書之簽訂,並送本部備查。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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