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
(一)推廣宣導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推廣宣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為上限:
(一)推廣宣導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八)。
(二)執行成果核定本。
(三)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六)。
(四)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九)及支出憑證黏
存單(如附件十),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
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統一編
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
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第一款配合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修正如下:
1.考量推廣宣導階段在於宣導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目的,爰刪
除現行第四目第二期獎勵經費撥付條件需檢附社區居民投資
合作意向書,改於第十二條實質設置獎勵經費撥付條件中進
行審查。
2.配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放寬投資對象之認定,第三
目酌作文字修正。
3.現行第五目及第六目移列至第四目、第五目,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第二項:為統一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將獎勵金額,修正為獎勵經費
。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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