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
    (一)推廣宣導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推廣宣導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成果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為上限:
    (一)推廣宣導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八)。
    (二)執行成果核定本。
    (三)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六)。
    (四)推廣宣導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九)及支出憑證黏
          存單(如附件十),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
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經費、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統一編
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
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第一款配合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修正如下:
          1.考量推廣宣導階段在於宣導再生能源公民電廠之目的,爰刪
            除現行第四目第二期獎勵經費撥付條件需檢附社區居民投資
            合作意向書,改於第十二條實質設置獎勵經費撥付條件中進
            行審查。
          2.配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放寬投資對象之認定,第三
            目酌作文字修正。
          3.現行第五目及第六目移列至第四目、第五目,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第二項:為統一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將獎勵金額,修正為獎勵經費
    。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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