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
  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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