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依下列規定
,取具證明,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
發或予以註銷:
一、死亡、再婚、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或
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
二、宣告死亡者,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
三、原因身心障礙而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
治機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條修正條文,將第一款「改嫁」修正為「再婚」及第三款「殘廢
」修正為「身心障礙」。並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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