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可利用頻道,指營運計畫中所規劃之頻道扣除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之頻道。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刪除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專用頻道」
    一詞,並配合本法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法修正後,已無「自製節目」一詞,第二項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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