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
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護理機構分類用語,現行條文所稱「護理之家機構及產後護理機
構」,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護理機構分類
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類,合稱為「護理之家」,爰予
修正。
三、參考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體例,將護理之家不得申
請擴充床數情形分三款規定,以資明確。
四、酌作文字修正,以利實務運作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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