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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 。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 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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