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
。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
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