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52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為精進國內
藥事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參酌國際規範,並考量我國藥事執業現況
,完善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爰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計五十二
條,共分四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西藥、第三章中藥及第四章附
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二、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包括:調製品項限制、
    環境與措施之要求、儀器維護校正、人員訓練、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
    、紀錄留存及調製藥品之標示與告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
    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三、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包括:環境、人員、物
    質及設施設備之要求、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及紀錄留存。(修正條文
    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
四、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包括:中藥調劑處所避免交叉污染設備
    之設置、中藥藥品之貯存環境、藥事人員對於中藥藥品專業包裝之注
    意、調製中藥藥品容器、包裝之標示或於交付藥品時之告知。(修正
    條文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
五、新增中藥藥品之調製,準用西藥藥品調製應採取之措施、標準作業程
    序及紀錄留存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