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 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 屆期未經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得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理。
規範輸入化粧品查驗符合之後續處置作業,包括核發許可及餘存樣品之領 取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