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就每一類型或系列之醫療器材,建立醫療器材檔案,證明其製
造符合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
前項醫療器材檔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概述、預期用途或目的及標示。
二、產品規格。
三、製造、包裝、儲存、搬運及運銷之規格、程序。
四、量測及監管程序。
五、必要之安裝要求。
六、必要之服務要求。
前項事項,得以文件或提供索引之方式呈現。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就個別醫療器材之製造,建立足以證明法規符合性之醫療器材
檔案,及其內容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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