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醫療器材商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樣品者,其應檢
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查驗登記送驗之公文。
二、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立法理由〕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醫療器材申請製造或輸入時,應檢附文件、資料之規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