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其監視尚未完成或第九條 之保存期間未屆滿者,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應將安全監視資料交付 予受讓人,並由受讓人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或保存。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者,其安全監視計畫續行,及安 全監視資料交付與保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