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其監視尚未完成或第九條
之保存期間未屆滿者,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應將安全監視資料交付
予受讓人,並由受讓人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或保存。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者,其安全監視計畫續行,及安
全監視資料交付與保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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