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停止其全
部或部分驗證業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認證:
一、未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規定,收取驗證費用
。
二、未符合第三條或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自訂之期限,辦理食品業者之驗證。
五、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停止執行驗證。
〔立法理由〕 一、中央主管機關已明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
,爰酌修第一款文字,以臻明確。
二、為使用詞及條文更臻明確,酌修第二款至第四款文字內容。
三、驗證機構執行驗證業務係屬公權力之委託行使,除遵守本法相關規定
外,應遵守其他(如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規定,故酌修第五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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