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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運用,應由基金運用局擬訂投資政策書,且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 本基金運用計畫,該計畫並應納入勞保局提供之基金收支預估資料,提經 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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