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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8月25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701348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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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2026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16條條文,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6條第1項第10款、第10條 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8條第2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 」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 ,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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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010665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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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0117734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至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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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13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