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13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健保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8月25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9701348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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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0022026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16條條文,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6條第1項第10款、第10條 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8條第2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 」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 ,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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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4010665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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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0117734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至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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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70134127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
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管理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稱
基金運用局)辦理,使基金運用局所經管各基金運作實務之一致性,並提
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運用彈性,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投資風險,
俾利增加投資運用效能,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其修正重點為調高國外投
資比率之上限。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本基金運用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
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
一、為兼顧投資收益並有效分散風險,經基金運用局以資產配置模擬管理
    系統設算,其國外投資比率可在百分之六十之範圍內,惟現行本基金
    國外投資比率上限百分之五十規定相對較為保守。
二、為達本基金最適資產配置組合,爰參照「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國外投資比率之上限由現行百分之五
    十調高為百分之六十,俾利增加運用彈性,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
    並提升本基金運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