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考古遺址發掘有重大發現時,發掘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現行條文所稱「申請人」為「發
    掘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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